關於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
問題:1、我司現有大量流動性很大的人員,如:銷售人員、生產工人等,能否與他們簽定《勞務合同》,有什麼樣的條件限制?2、據悉,即使與員工簽定《勞務合同》,但若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所簽定的“勞務協議”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請問:怎樣操作,才能規避風險?以上問題,煩請解答。謝謝!
回答:你好!首先,你應該明白如下的工作任務可能適合以“勞務”的形式包給別人:臨時的文字錄入,臨時的'翻譯,文字整理,辦公室清潔等,即承擔勞務的人主要利用自己的工作條件給你完成任務,即從你那裡拿了活,最後給你交來工作成果。之所以要外包,一是因為工作量較小,沒有必要招聘專職的員工,另外一個考慮是,儘量減少企業非核心員工的用人數,即不體現本企業核心競爭優勢的工作都外包給組織外的公司或個人。所以,有時你與個人簽訂勞務合同,有時你與一個單位簽訂任務外包合同。還有另外一種新近出現的“員工租賃”的用人形式,你也可以嘗試。
我們認為,對於銷售人員、生產工人,如果需要主要利用貴公司的生產條件和環境以及公司的資源的,你仍應該把他們錄用為公司的正式員工,而不是簽訂“勞務合同”,因為這牽扯到產品的質量、進度的控制等。你可能誤解了勞務合同的使用場合,你可能以為在你辦公室或者車間裡的工作人員,一部分可以籤勞動合同,一部分可以籤勞務合同,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不要想利用“勞務合同”來規避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