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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後,未休的年假怎麼辦?

勞動合同解除後,未休的年假怎麼辦?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根據《職工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