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對證券基金的影響論文
【摘要】2016年5月起,我國全面進行營改增,作為營業稅納稅人的私募證券基金自然也是營改增的物件之一。那麼,營改增對私募證券基金行業有什麼影響?私募證券基金該如何將這種影響降至最低以減輕稅收負擔是本文試圖理清和探討的問題。
【關鍵詞】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營改增
一、私募證券基金的主要收益和流轉稅稅收
(一)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的主要收益和流轉稅稅收
不管是公司還是合夥企業,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的投資者往往以股東或合夥人的身份投資於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管理團隊負責管理公司的資產,管理團隊主要將資產投資於證券市場上的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等金融工具。因此,基金公司層面的主要收益為買賣有價證券過程中實現的資本利得和持有有價證券期間收到的股息、利息和紅利等[3]。按照我國稅法規定,營改增之前的機構投資者買賣有價證券的價差收入(資本利得)需要繳納5%的營業稅,營改增後,如果是一般納稅人,這部分價差收入(資本利得)需要繳納6%的增值稅,同時允許抵扣符合要求的進項稅額;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這部分價差收入(資本利得)需要繳納3%的增值稅,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如表1所示:
(二)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的主要收益和流轉稅稅收
與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不同的是,大部分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由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幾個部分組成。投資者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公開競價購買某基金或按基金淨值向基金管理人申購基金。基金管理人透過管理基金資產,將資金投資於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金融工具,從而為投資者保值增值。與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不同的在於,投資者投入的資金並非到達基金公司的銀行賬上,而是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管理人除了按照基金合同上標明的投資渠道管理基金外,無權也無法將基金資金挪作他用。與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不同的還在於納稅主體上,一般來說,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的納稅主體是公司或合夥企業。而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的納稅主體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對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來說,主要收益有:1)管理基金資產所收取的管理費;2)基金管理人按照契約約定向投資者收取的業績提成。按照稅法規定,營改增前,這部分收入要繳納5%的營業稅,營改增後,如果是一般納稅人,管理費和業績提成要繳納6%的增值稅,允許抵扣符合要求的進項稅額;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管理費和業績提成要繳納的是3%的增值稅,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如表2所示:當然,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購買有價證券也可能獲得資本利得和股息、利息和紅利等。但是,一方面,本文討論的納稅主體是基金管理人而非基金,另一方面,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購買有價證券獲得的資本利得(價差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營改增後同樣暫免徵增值稅。同時,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購買有價證券獲得的股息、利息和紅利等目前不是營業稅或增值稅的徵稅物件。
二、營改增對私募證券基金的影響
(一)營改增對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的影響
如表1所示,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營業稅或增值稅的徵稅物件是基金公司的資本利得,營改增之前的稅率是5%,營改增後一般納稅人的稅率是6%(可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是3%(不可抵扣進項稅額)。顯然,如果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是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之後其稅率是降低的,真正享受到了國家營改增減稅的目的;如果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是一般納稅人,營改增之後,基金公司到底是減稅了還是增稅了,就要看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了。眾所周知,基金公司是資本密集型和人才密集行的行業。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的資本是由股東或合夥人投資進來的,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人才則主要是基金公司內部負責運營基金公司資產的管理團隊,在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公司裡,主要體現為人力資源成本費用。顯然,也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可以說,對於大部分的一般納稅人的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較難找到足夠多的進項稅額來抵銷稅率上升的影響。
(二)營改增對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的影響
如表2所示,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營業稅或增值稅的徵稅物件是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費或業績提成。營改增之前的稅率是5%,營改增之後,一般納稅人的稅率是6%(可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是3%(不可抵扣進項稅額)。顯而易見,如果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是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之後的稅率是降低的。如果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是一般納稅人,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多寡是決定其稅收負擔的增加還是減輕的關鍵,與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相比,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在成本費用上往往多了由管理人支付的備案費、審計費、法律顧問費、資訊披露費、和各種銷售費用等。這些費用能否拿到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對基金管理人最終的增值稅稅負有一定的影響。
三、私募證券基金的應對策略
(一)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的應對策略
(1)納稅人身份選擇如上所述,對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來說,由於一般納稅人不一定有足夠多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小規模納稅人的減稅效應相比一般納稅人更加明顯。那麼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又是如何界定的呢?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年收入在500萬以上的,須申請一般納稅人身份認定,也就是說,如果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年有價證券買賣價差(資本利得)在500萬以上,須申請一般納稅人身份認定。從增值稅的稅收負擔角度看,如果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在不影響公司品牌、信譽和規模經濟的情況下能夠有意識的分拆或者新設幾個獨立核算的小規模納稅人,將為公司減輕增值稅稅收負擔。(2)基金身份的選擇如上所述,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公司增值稅的徵稅物件是基金公司的資本利得(有價證券買賣價差),而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增值稅的徵稅物件是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費和業績提成,其中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費往往是管理資產總額的1%~2%,業績提成往往是基金淨收入的`20%左右,而私募證券基金收入的絕大部分都來源於基金有價證券買賣價差(資本利得)。因此,相比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公司增值稅的徵稅物件在數額上要大的多,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尤其是大型的基金公司,可以考慮在規模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變更為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從而為投資者減輕增值稅稅收負擔。當然,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在做相應的決策時還需要綜合考慮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所需要額外負擔的備案費、託管費、法律顧問費和資訊披露費等。
(二)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的應對策略
(1)納稅人身份選擇同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一樣,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納稅人身份的不同對營改增後稅收負擔起較大的影響,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由5%降到3%,減稅效應明顯,而一般納稅人如果沒有足夠的進項稅額,其稅收負擔是加重的。基於這個原因,在不影響公司信譽、品牌等情況下,利用分拆、新設等方式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對契約制私募基金管理人更為有利。(2)一般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問題對於一般納稅人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來說,影響其最終增值稅稅收負擔的還在於進項稅額的金額。因此,一般納稅人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在開展業務(譬如,尋找法律顧問,尋找第三方銷售機構為其服務等)時,要注意對方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在考慮對方服務報價的基礎上,儘量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備抵扣。
四、總結
無論是公司制私募證券基金還是契約制私募證券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我國的稅收政策一直不甚明朗。2016年5月起實施的全面營改增更是加大了私募證券基金的稅收難題,尤其是進項稅額的抵扣上,為了減輕增值稅的稅收負擔,私募證券基金應該認真研究營改增的相關政策,合理合法地為公司和投資者減輕稅負。
參考文獻
[1]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教材編委會.證券投資基金.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6年
[2]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總體情況.
[3]曾曉玲.對證券投資基金重複徵稅問題的思考.法學研究,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