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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高校法學專業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的思考優秀論文

對高校法學專業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的思考優秀論文

國內各高校普遍在法學研究生教育階段開設了法律英語課程。而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設定給研究生階段法律英語教學提出了難題。法學專業研究生出現了法學碩士研究生、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與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之分。不同類別研究生的學習經歷、培養目標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法律英語教學目標以及目標實現的具體環節也相應存在差異,因此,對不同類別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區分。

雖然國家提出了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但還沒有國家層面針對法律英語課程專門教學大綱。本科階段法律英語課程教學如此,研究生階段更是缺乏可參考的統一的課程教學指導規範。在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過程中,如何針對不同類別研究生進行區分地法律英語教學以更好地完成不同的培養目標成為教學中的難題。透過近十年的不斷實踐、思考、研究與總結,提出可區分的不同的教學目標以目標實現方法,以期完善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的效果,也為進一步的研究提供參考。

一、法學專業不同類別研究生教學目標的區分設定

一門課程教學目標的設定與學生的培養目標緊密關聯。目前我國法學專業碩士大致上可分為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與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與法律碩士(包括法學與非法學)不同。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是以教學、學術研究以及實務等多方面為指向,偏重於學術研究能力的培養。而法律碩士是以致用、實務為指向,側重於複合型、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培養目標的不同決定了法律英語課程教學目標的不同與相應區分。

對法學碩士研究生來說,應區分與本科生法律英語教學目標的不同。如果說本科生階段法律英語教學目標設定為對法律語言特點、句型、語法的瞭解、對英美法制度與文化的基本瞭解以及法學專業翻譯與寫作知識與技巧的初步掌握與應用。那麼研究生階段法律英語教學目標則應設定為熟練掌握國際公約、規則以及外國國內法條文的格式與特點,並能對照聯絡本國相應法律制度的用語進行較為準確地閱讀理解與翻譯;能夠熟練查詢並閱讀理解本專業方向國外文章;瞭解在國際雜誌上發表文章的要求並能撰寫;瞭解各種法律文書格式並能進行基本寫作等。這樣既能體現了該課程從本科生階段到研究生階段的循序漸進、逐步深入的銜接過渡,又符合了對法學碩士研究生偏重學術研究能力的培養目標。

對法律碩士研究生來說,應注重與法學碩士研究生教學目標相區別。由於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偏重於學術研究能力,其教學目標也相應側重於研究生法律英語學術研究能力的培養。而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培養目標偏重於實務應用,其教學目標則也應偏重於實務應用,即應設定為能夠熟練掌握與專業方向相關的國際公約、規則以及外國國內法條文的格式與特點,並能對照聯絡本國相應法律制度的用語進行較為準確地閱讀理解與翻譯;能夠撰寫與翻譯學位論文摘要;熟練掌握各種法律文書格式具有較高水平寫作能力。這樣使法律碩士的教學目標更側重與實務需求相一致,對與實務相關的法律文書寫作方面的熟練程度要求比法學碩士高。

教學目標的居於整個教學過程的核心位置,經過區分設定的不同法律英語教學目標,會使得課程設定、教學內容、方法手段等環節有了依據,更加清晰明確,教學效果會更加完善。

二、不同類別研究生法律英語課程設定的考慮

研究生法律英語課程設定需要區分。碩士研究生整體上都經歷了初高中以及大學階段較為系統的聽說讀寫譯方面的英語學習,具有較高的英語水平與能力。不同的是法學碩士研究生與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還具有三到四年專科或本科的`法學知識系統學習經歷,對英美法等外國法有一定的瞭解。而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在本科階段主要修習其他專業,對法學知識瞭解較少,對法律英語瞭解更少。因此,在課程設定方面要區別對待,不能簡單地統一學時、統一開課時段合併上課。根據教學實踐總結,法學碩士研究生的法律英語課程應較早開設,最好開設在研究生第一學期。這一時期,研究生比較能專心學習不受實習、畢業論文寫作等因素的干擾,學習熱情高。且隨著專業課學習展開,同時開設的法律英語課程關於外國文獻、案例、法條等查詢、閱讀與翻譯技能的訓練對專業領域學習與研究有很大幫助,能夠達到“學中用,用中學”的效果。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由於已具備了一定的英語水平與專業知識,也應考慮在第一學期就開設法律英語課程。而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則最好在第二學期開設法律英語課程,並考慮相應增加學時。因為,只有在第一學期經過專業課學習,對法學專業知識有一定掌握後再學習法律英語,才能夠更好地將英語與法律知識結合,提高教學質量。而只有增加學時才能有充足的教學時間來補足本科階段本應學習的法律英語內容,並在研究生階段進一步提高以完成教學目標與培養目標。

三、不同類別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目標實現具體環節的思考

教學目標是教學內容設定的依據,而教學內容又離不開教材的選擇與使用。從教材情況看,專門適用於研究生的法律英語教材較少。雖然有些書籍在前言部分有提及該書適用於研究生或本科生或從業人員,但是從內容編排體例上大致相同主要是對外國法律制度的介紹,區分度不高,體現不出研究生學習與本科生學習的不同,也不能完全滿足實務需求。在教學實踐中,單一依靠這些教材教學,既不能涵蓋全部的課堂教學內容也不能實現全部的教學目標。隨著LEC考試設定,雖然出現一些針對LEC考試的綜合性教材,不僅有外國法律制度介紹還增加了一些語言學內容與寫作內容,但是這些書籍更適合本科生學習,並不能滿足研究生尤其是不同類別研究生學習需求。因此,研究生階段,以指定教材為主進行課堂教學並不可取,教材的使用應根據不同類別研究生靈活處理。對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來說,可以教材為輔助作為課後閱讀資料或翻譯資料使用。而對法學研究生與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而言,並不需要專門教材,而是應根據專業研究方向不同與個體情況差異采集不同的適合自己的學習所需資料。這就要求改變傳統的課堂英語教學方法如語法分析+詞彙講解+閱讀理解等,轉換到範例講解、採集資料、練習、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教學模式上來,學生學習由被動接受變主動參與並促進學生間的相互學習。

對法學碩士研究生,課堂教學應“以練習應用為主,以學為輔”。教學內容應體現為對讀寫譯能力的側重培養,具體包括介紹外國文獻查詢與收集方法,要求學生自行查詢收集本專業研究所需文獻;介紹外國文獻閱讀與摘要技巧,要求學生閱讀外國文獻並能夠撰寫摘要;鍛鍊學生進行漢英法條互譯;介紹案例摘要技巧,要求學生撰寫案例摘要並能分析評價,並在此基礎上撰寫起訴狀、答辯狀等法律文書。教材為其自行收集的文獻案例與教師指定的文獻與案例。對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教學內容除了包括讀寫譯內容,還要適當增加聽說內容。具體為鍛鍊學生進行漢英法條互譯;撰寫案例摘要並能分析評價;介紹各種法律文書格式與特點,要求學生練習寫作並最終熟練應用;增加透過外國法庭庭審與外國案件錄影環節,要求學生練習撰寫案件摘要,在此基礎上以小組形式撰寫起訴狀與答辯狀等法律文書,並模擬法庭庭審,由法官組學生撰寫判決書。其教材主要由教師根據學生練習情況予以選編。而對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除了上述教學內容與手段還要增加課堂講述內容,主要是對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英美法律制度特點、外國法律文化與中國法律文化的差異等內容進行介紹以擬補學生本科階段法學專業學習的不足。其教材應既有介紹英美法律制度與文化的出版教材也應有各種經典或及時案例等內容。

綜上,研究生階段的法律英語教學不應再侷限於“學”,而應是強調“用”;不應再以普及教學為主而應側重於個別指導,因人而異,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不同類別研究生的教學目標與培養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