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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機構監管調查報告

民辦教育機構監管調查報告範文

近年來,隨著社會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快速增多,涉及教育培訓服務專案的消費投訴也越來越多。2009年,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受理教育培訓類投訴47起,2010年上升到95起,增幅達到102.1%,佔該局全年受理消費投訴總量的6%。同時,由於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涉及多部門監管職權、經營性質複雜等原因,導致該類經營服務行業的監管效果不佳。針對這一問題,市局組織人員進行了專門調研,認真分析了當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監管工作現狀、存在的問題,並從工商職能角度提出了部分監管工作建議。

一、民辦教育機構特點及監管現狀

截止2010年底,市共有各類民辦教育培訓機構201家,其中有證有照的157家,具備前置審批條件,經工商核准登記的,含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141家,經勞動局審批登記的職業技能類培訓機構16家;有證無照的38家,該類機構具備前置審批條件,但未經工商核准登記的機構;無證無照的6家,該類機構既未經相關部門核准前置,又未在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機構。從總體分析看,當前民辦教育機構經營中存在以下幾大特點:

(一)涉及行業不斷增多。近幾年,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經營範圍不斷擴大,2010年統計顯示,市目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服務專案涉及文化培優、琴棋書畫、音樂舞蹈、職業技能、留學服務等56個類別,比2009年增加了22個種類,是2008年服務專案類別數量的2.3倍。同時,新型教育培訓專案也逐漸增多,如電子類、旅遊類、物流類、網路經營類等近年來新興的各種專業,均成為當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服務範圍,基本涵蓋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各個方面。

(二)經營場所、時間分散。多數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屬於中、小模式型,經營方式靈活、選擇場地較為自由,部分培訓場所屬於租用民宅、車庫、閒置場所等。同時,由於民辦教育機構多數為補充式培訓,辦學時間比正規國營教育學校更加自由,有的利用雙休日、節假日或晚上的時間進行,有的按學員要求臨時性開課,缺少統一教學規劃制度。

(三)教育條件參差不齊。一是辦班條件簡陋。部分培訓機構沒有專用的教室、課桌椅、輔導教材,設在商住樓或自住房屋內,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二是聘請的教師教育水平難以保證。有的是兼職教師,還有不少是在校大學生,培訓輔導的成效難以保證。三是沒有嚴格的教學計劃。“縮水縮時”現象嚴重,由培訓老師隨意安排教課時間和內容,培訓質量無法保障。

(四)存在規避監管現象。一是規避工商部門監管。多數民辦培訓機構屬於營利性質的私人辦學型,依據相關法規應當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由於登記註冊“營利”與“非營利”兩個型別繳納稅率的不同和社會捐助程度的差別,多數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以“非營利”性質向民政部門登記,逃避稅務的同時規避了工商部門的監管。二是規避教育部門監管。由於教育部門近年來審批門檻不斷增高,部分未得到“辦學許可證”的申請人,將申請經營範圍定為“教育諮詢”類企業,取得工商部門登記資格後大搞教育培訓。這種打“擦邊球”的做法,規避了教育部門的監管,降低了行業准入門檻。

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無明確的監管法律依據。一是缺少明確的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7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稽核、批准、註冊或備案手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8條規定: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並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即時予以辦理。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涉及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登記問題,均未以明文提出“由工商部門負責登記”,僅以模糊的字面意思推斷出由工商部門登記。二是缺少明確的管理法律依據。目前,實際監管工作中,涉及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部分由民政、教育、勞動、工商等多個部門分頭負責,非營利性的民辦教育機構由教育部門審批、民政部門登記,工商部門無權管理。針對營利性質的民辦培訓機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6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一條款將日常管理執行依據授權於國務院制定,但目前具體的管理法規仍未出臺,基層工商部門對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時,只能套用《公司法》、《無照經營取締辦法》、《廣告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規,缺少專門的具體的法律執行依據。

(二)日常巡查監管較為困難。與正規的國家教育機構相比,絕大多數民辦培訓機構規模小、人員少、自由度大,常以租用的民宅、車庫甚至地下室作為培訓場所,具有較強的分散性和隱蔽性,給基層工商人員市場巡查工作帶來較大難度。同時,部分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由於經營不善無法維持,將其分散的'培訓場所出租給其他無資質培訓機構,還有的成為傳銷、造假活動的窩點,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成為社會安全的重大隱患。

(三)相關處罰標準難以判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規定,工商部門擁有對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監管權,但由於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缺失,針對民辦培訓機構違法經營行為處罰標準無法統一判定,實際監管執法過程中套用的《公司法》、《廣告法》、《無照經營取締辦法》等,均顯得規定過於粗略、不夠具體明確。

(四)多頭監管存在扯皮現象。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分為“非營利性”、“營利性”兩個種類,非營利性的由教育部門審批,民政部門負責登記和監管,營利性的由工商部門負責登記和監管,但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兩中型別無法明確鑑定,絕大多數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以“非營利性”審批登記,而實際經營過程中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民政部門職能監管不夠到位,工商部門又被拒絕在監管門檻之外,出現監管“真空”地帶。同時,市場經營中存在“有證無照”(透過教育部門審批,但未在監管部門登記)、“無證無照”(既未透過教育部門審批,也未在監管部門登記)、“超範圍培訓”等多種違法經營行為,這些主體資質不“健全”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由哪個部門監管,目前無法具體確定,有的出現部門間相互推諉現象,長時間處於無監管狀態,有的多部門均實行監管權,導致多重處罰現象發生。

三、做好民辦教育機構監管工作的建議

(一)出臺具體的監管法規。堅持以《民法通則》、《經濟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職業教育法》等為依據,出臺有關民辦教育機構的登記、監管辦法,根據是否為營利性、涉及行業的特殊性等進行詳細分類,分別明確登記監管註冊主體和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則。同時,制定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日常監管辦法,結合《公司法》、《行政處罰法》、《無照經營取締辦法》、《廣告法》等法律中適用於民辦培訓機構的法規,根據市場監管實際,制定詳細具體的監督管理規則,明確不同違法種類、不同違法情節的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措施和辦法。

(二)推行引導聯合經營制度。民辦教育機構經營過程中存在規模小、人員少、師資力量薄弱等問題,這些不足往往會引發投訴糾紛,針對這些問題,工商部門要積極發展職能作用,引導取得正規審批資格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積極發展聯合經營模式,堅持以國家大中專院校為依靠,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努力建立聯合授課機制,有效補充師資不足等問題,同時起到教育系統內部監督自律經營行為的良好效果。

(三)建立長效網路監管平臺。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普遍存在培訓規模小、時間短、分佈散、隱蔽性強的特點,工商作為重要的監管部門,要堅持以備案登記資料為基礎,依託網格式監管平臺,建立起長效的動態監管系統,定期下達巡查計劃,加大市場巡查力度。特別針對民辦培訓機構釋出的戶外廣告和印刷品廣告進行有效監管,對存在虛假培訓內容,誇大師資力量等違法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淨化培訓市場環境。

(四)完善多部門聯合監控機制。工商部門在拓展自身監管領域的同時,要探索走聯合相關力量集中對民辦培訓機構的專項整治。如依靠消費者協會的職能,解決因參加培訓產生的各種特殊消費糾紛;依靠教育行政部門的力量,嚴格其准入資格;依靠稅務部門的稽查,查處偷稅漏稅行為;依靠物價部門的介入,規範起收費紛亂的現狀;利用社群力量,及時反饋非法、違法培訓班的資訊,便於執法部門及時查處取締。只有充分發揮聯合行動的力量,才能對各類培訓機構進行有效的全面的清查,對非法辦學依法進行取締,保護合法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