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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的法律規定

居間合同的法律規定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一)居間人的義務包括:向委託人如實報告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居間人促成交易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二)委託人的義務包括:居間人促成交易成立的,委託人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交易成立的,委託人不支付報酬,但可以支付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

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託合同。居間合同的發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委託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為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為求租房屋的委託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佣金),按我國目前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間人主動找委託人。居間人往往資訊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資訊,併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願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額的佣金。

以上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託合同。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託人,第二種情形儘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為甲的委託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