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合同糾紛問題的案例分析
【問題】:
(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餘某經濟補償金,如需要應當如何支付?
(2)餘某的`理由是否都應當得到支援?
【案情】:
餘某(男)2000年進入深圳某製衣廠工作,公司在餘某進廠時僅為其參加了工傷保險,20XX年6月,公司為餘某參加了養老保險,2007年1月份,公司才為餘某參加醫療保險。20XX年7月1日,餘某以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其參加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其理由為(1)公司沒有在其入職之日起為其依法參險; (2)公司沒有按照其實際工資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3)公司直至目前尚未其依法購買失業保險。
【案例分析】:
根據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依法參加工傷、醫療、養老、失業四險,女職工還多一生育保險。本案例中公司直至 20XX年1月1日之後,一直沒有為餘某參加失業保險,按照廣東高院、中院《指導意見》的規定,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合法,但是經濟補償金只能要求支付 2008年1月1日之後的;餘某訴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三個理由中,僅有最後一個是會得到支援的,前兩個一個是2008年之前的,一個是未足額為其繳納,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都不會得到支援
【律師建議】:
建議依法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否則從20XX年開始,將面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