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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離婚程式以及證件

一、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二、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係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 四、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收費標準:工本費20元。

離婚方式離婚有兩種方式

一種方式是協議離婚。一種方式是透過訴訟途徑起訴離婚。兩種方式。首選,可以採用協商的方式進行離婚。但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對離婚與否,財產分割,債務分擔等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就無法協商離婚,只能透過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5大前提

協議離婚是最省時、最經濟的離婚方式。但協議離婚須有以下五個前提條件: (一) 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二) 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三) 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四)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五) 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以上幾點,如果有任何一點達不成協議,就只能透過訴訟方式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