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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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彙總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所說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
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 1000萬元;
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
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財稅〔2015〕34號檔案的主要內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檔案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的主要內容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稽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減免需要辦理什麼手續?是否需要審批?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時透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2015年1月1日以後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1)實行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如果預繳方式為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政策。
(2)實行核定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有定率徵稅、定額徵稅二種方式。
採用定率徵稅方式的小微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採用定額徵稅方式的小微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新的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後,繼續採取定額徵稅辦法。
(3)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延伸閱讀:
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誤區”
誤區一、小型微利企業中的核定徵收企業不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2015年及以後年度,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誤區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不同,屬於不同稅種的納稅人分類,且認定和分類標準也不一樣。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增值稅納稅人是按照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等標準,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沒有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必須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一定就是企業所得稅規定小型微利企業。
誤區三、小型微利企業有收入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對“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有規定,包括從事行業範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標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於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也就是說,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沒有收入標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