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的意思是什麼
承諾的概念和要件。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及理論通說,承諾須具備以下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其一,承諾必須是受要約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約是向特定人發出的,承諾須由該特定人作出;如果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不特定人均具有承諾資格。受要約人以外的人,不具有承諾資格;其二,承諾可由受要約人本人作出,也可由其代理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如果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及時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受要約人。合同法第24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合同法第30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本條規定揭示了承諾的內容要件,即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內容一致。所謂內容一致,具體表現在:承諾是無條件的同意,不得限制、擴張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否則不構成承諾,而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並作出一項新要約(或稱反要約)。但承諾的內容並不要求與要約的內容絕對一致或完全等同,即允許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非實質性變更。但合同法第31條又規定: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由此可見,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不能生效:一是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二是要約中明確表示不得作任何變更。
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為方式作出承諾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承諾原則上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通知包括口頭通知和書面通知,要約人對通知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該要求予以通知。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為方式作出承諾,則該行為也構成承諾。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構成承諾的行為主要是指作為,如供貨商於收到訂貨要約後徑行發貨。單純的緘默或不作為通常不能作為承諾的意思表示方式,但是,如果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採取此種方式進行承諾的,也可以作為承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