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稅務自查報告範文
稅務自查報告範文
根據*地稅直查(20XX)2002號檔案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視*省地稅局直屬分局對企業所得稅的此次稽查,成立專門的自查工作小組,組織相關財務人員學習,採取了自查與聘請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專業人員協助相結合的方式,於2014年7月14日-17日針對企業所得稅進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現將自查結果彙報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時間範圍和涉及的稅種範圍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為20XX至20XX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情況。
二、自查工作的原則
1、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嚴格按照國家財經稅收相關法規,對本公司2013至2014年度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各類稅種進行徹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遺漏。
2、把握契機,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工作,提前化解稅務風險。我公司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真全面的自查,徹底清理違法及不規範涉稅事項,並以此為契機,加強我公司稅務基礎管理工作,並改善我局稅務管理工作的盲點弱點,提高我公司的稅務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結果
經過為期一週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3年2014年稅務工作基本遵守國家相關稅收及會計法律法規,依法申報繳納各項稅費。但工作當中難免存在疏漏,問題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屬費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等。透過此次自查,我公司2013年2014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4,096、18元;其中:2013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4,580、76元;2014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8,515、42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稅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沒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屬費用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881、10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4,580、76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1)未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所屬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我公司2013年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14,881、10元,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文)第四條的規定,我公司應將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稅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合計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4,061、67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8,515、42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1)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我公司2014年11月購入財務軟體14,300、00元直接計入了當期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文)的規定,應將該無形資產分期攤銷,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061、67元。
(2)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我公司無需支付的2004年應付萊思軟體公司20,000、00元,軟體公司現己合併,並且該公司一直未催收該筆款項,根據*地稅直函【2004】89號文中“對於農電提成餘額、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