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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個稅新政策

2016年房產個稅新政策

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政策轉向“去庫存”,國家逐步推出了鼓勵房地產交易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5年3月30日釋出《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營業稅免徵期從5年恢復至2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於2016年2月17日又釋出了《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加大了對個人住房交易的契稅、營業稅優惠,取消了對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差別待遇,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

1、個人所得稅(賣方)

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原則上實行核定徵稅,核定徵稅的比例暫按1%確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2、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賣方)

自2016年2月22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

3、土地增值稅(賣方)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4、契稅(買方)

自2016年2月22日起,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2套以內(含2套)(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減按1.5%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減按2%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3套以上(含3套)住房的,一律按江蘇省原定3%稅率徵收契稅。商品住房以房地產主管部門契約鑑證時間為準,存量住房以房地產主管部門契約登記受理時間為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

(2)《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調整我省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0]33號)

5、印花稅(買賣雙方)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特別說明: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註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註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3)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不適用個人銷售或購買非住房、單位銷售或購買住房及非住房。

(4)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第一條第二項對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