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業營業稅起徵點
文化業營業稅起徵點
(一)應稅營業額的確定
文化體育業的營業額是指納稅人經營文化業、體育業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經營遊覽場所收入和體育收入。
1.演出收入,指進行戲劇、歌舞、時裝、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2.播映收入,指透過電臺、電視臺、音響系統、閉路電視、衛星通訊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在電影院、影劇院、錄影廳等其他場所放映各種節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其他文化收入,是指從事上述“演出”“播映”業務以外的文化活動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4.經營遊覽場所的收入,指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及其他各種遊覽場所銷售門票業務取得的.全部收入。
5.體育收入,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體育活動提供場所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6.幾項特殊規定。
(1)電臺、電視臺為聽眾、觀眾提供播映服務,其中一些播映專案實行了有償收費,這些收費,均屬於文化體育業稅目中的播映收入,應計徵營業稅。廣告的播映儘管也是提供播映服務並取得收入,但其屬於服務業的徵稅範圍,應按“服務業廣告業”稅目徵稅。
(2)體育運動隊的出場費按文化體育業稅率計徵營業稅。目前,體育俱樂部的收入有廣告贊助收入和運動隊的出場費收入,其中出場費是舉辦體育比賽而取得的收入,應歸人體育業的計稅依據,計徵營業稅。
(3)對演出業務營業額的具體規定:
演出者在自有的演出場地演出,自身負責演出的售票業務,則其從事演出業務所取得的售票收入全額作為營業額,由演出者繳納營業稅。
演出者租借其他單位的演出場所演出,但仍由演出者自身售票、取得售票收入和向場地提供單位以及經紀人支付有關場租、佣金等費用,則其從事演出者所取得的全部售票收入扣除支付的場租和佣金後的餘額為營業額。如果經紀人是個人,其應納稅款應由演出者扣繳。
演出者只負責演出,由場地提供者和經紀人負責售票、提供場地以及辦理演出的有關事宜,演出者只按售票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演出場次,向售票單位收取收入,則演出者不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而由售票單位在支付演出者的演出收入時,按其應分得的收入額扣繳營業稅,將扣稅後的收入淨額再付給演出者。
(二)營業稅會計處理
1.從事文化體育業稅目業務的企業或事業單位,在計算應繳營業稅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或
借:演出事業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2.演出者為個人經紀人收取的服務費代扣代繳營業稅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經紀人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實際繳納營業稅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等科目)
(三)稽查的一般方法
對文化體育業的稽查,應側重於稽查“營業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等賬戶。
1.透過稽查營業收入及其明細賬,看其收入是否入賬,是否及時申報納稅,是否對個人經紀人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由於文化體育業的收人多以門票收入為主,培訓則以定期收取學費的形式取得收入,所以,在稽查時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密切注意當地新聞媒介關於演出、體育比賽的宣傳廣告資訊;瞭解演出、比賽的場次,以及各場次的票價、票價浮動情況。
(2)稽核經營單位的各類門票、財務部門監製的教育專用收據、會員證(金卡或銀卡等)的領、用、存情況及贈票情況,並與票款收入日報表、收入賬戶、會計報表相核對,從中發現有無收入不入賬、坐支現款等情況;稽查培訓單位有無另用自印收據收取雜費、實習費,不計入“營業收入”,不申報納稅的情況。
(3)稽查往來賬、現金和銀行存款及代售點結報單、代售合同,從中審查有無在代售點直接坐支現款,收入不入賬的問題。
(4)稽查公園及遊覽場所實行多重關卡收費的,有無擅自只按第一道門票收入申報納稅的情況。
2.透過稽查“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支出”、“營業費用”等賬戶,看其取得的其他業務收入是否按會計制度規定處理,應稅收入是否已全額計稅,有無以收入衝抵支出。如某市體育館1998年6月支付電視臺廣告費4萬元,透過“營業費用”科目核算,同月因組織比賽又收到廣告費收入5萬元,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未透過“其他業務收入”核算,直接貸記“營業費用”,從而偷逃“服務業廣告業”營業稅2500元(500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