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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起徵點按次

增值稅起徵點按次

增值稅起徵點按次

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 )規定:“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我市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的通知》(京財稅〔2011〕2601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起徵點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用途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基本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