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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公證

委託書公證

委託書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委託人授權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某種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一、辦理委託公證,應提交以下的證件和材料:

1、公民個人辦委託書公證的,應提交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法人委託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辦理委託合同公證的,在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資格證明的同時,還應提供受託人的身份、資格證明;

2、與委託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委託他人辦理賣房事宜,委託人應提交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明,委託他人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應提交有關繼承權的證明);

3、轉委託人申辦轉委託公證時,應提交有轉委託權的'證明;

4、委託書草本或委託合同草本。

二、辦理委託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辦理委託公證,應向委託人住所地或委託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辦理。

2、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實施委託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委託行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方為有效。

3、委託是與人身有密切聯絡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委託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如有特殊情況(如行走不變、患重病等)可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由公證處選派公證員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4、委託行為必須是委託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委託內容應真實、合法。

5、委託書是委託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託人表示接受委託時才能生效。

6、轉委託人要有轉委託權,轉委託的許可權和期限不得超過原委託許可權和期限。

三、委託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1、委託人與受託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在住址);

2、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係;

3、委託的原因;

4、委託的許可權(委託許可權要明確、具體);

5、委託期限;

6、受託人有無轉委託權;

7、其他應明確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