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職工病假工資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 59 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 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 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 21 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 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 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一、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80%的規 定的理解: (1)該條規定的是病假期間的工資底線。如果員工與企業雙方有約 定,且約定的'工資數額不低於上述規定的底線,法律也予以支援。 (2)應當按員工實際請病假天數來計算病假工資,而不能想當然地 執行成不問病假天數多少、只要有病假就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支付。 (3)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 730 元/月,根據最新日工資計算 方法:職工月計薪天數現在為 21.75 天,所以每天的工資是:月工資/2 1.75;此前是按照 20.92 天計算,即病假工資為:月工資/21.75×80%;
在職工制度工作時間計算方面,年工作日為 250 天,由 365 天扣除 104 天休息日再扣除 11 天法定節假日所得;季工作日為 62.5 天,由 25 0 天÷4 個季度所得;月工作日為 20.83 天(原來是 20.92 天),由 250 天 ÷12 個月所得。工作小時數的計算方法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 日 8 小時。 按勞動法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 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 11 天法定節假日。 通知明確,職工月計薪天數 21.75 天,由(365 天-104 天)÷12 個月 所得。職工日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的 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