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介紹
(一)繳費標準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9%按月繳納,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最低不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5%,最高不高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享受條件
1、用人單位已經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參保職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處於繳費達賬狀態的,其職工從參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2、用人單位已經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參保職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處於繳費達賬狀態並累計參保繳費滿12個月,其職工可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三)生育保險待遇
1、生育醫療費用:參保職工在孕產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產前檢查、分娩住院及診治妊娠合併症、併發症的醫療費用。
(1)床位費:按不高於45元/日納入。
(2)藥品範圍:按《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執行,《藥品目錄》以外的其他藥品費不納入。
(3)檢查、治療及其他費用標準:按《佛山市職工生育保險診療專案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管理暫行辦法》(佛人社〔2013〕13號)執行。
2、不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因為醫療事故發生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的費用;
(2)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或者按規定應當由人口計生部門支付(或免費)專案發生的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3)應當由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4)在境外(含港、澳、臺)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3、生育津貼: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給用人單位。生育津貼標準低於女職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按女職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發放,高於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生育津貼標準發放,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生育津貼計算辦法為:以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所在用人單位職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除以21.75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內所含的工作日天數。
生育津貼按以下假期支付:
(1)分娩或流產假期
分娩假期:女職工生育產假98天,難產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流產假期: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計劃生育手術假期
計劃生育手術假期:宮內節育器放置術3天,宮內節育器取出術1天,皮下埋植劑放置術3天,皮下埋植劑取出術3天;輸卵管結紮21天;輸精管結紮7天,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併計算假期。
(四)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是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