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病假工資
山東省勞動廳 魯勞發[1995]67號
轉發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勞動(勞動人事)局、省直各有關部門:
現將勞動部勞部發[1994]479號《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 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醫療期內的醫療待遇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 職工非因公致殘和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各地勞動鑑定機構按規定對其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又符合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可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其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凡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發給;未參加社會統籌的`,由企業從原渠道列支。
三、 職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規定由企業發給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四、 過去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