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報名新規定
一、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由國家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訂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統一固化並組織考前培訓。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確定合格標準。
二、考試科目:
執業藥師考試科目及型別要求
序號 | 科目 | 考試形式 |
1 | 藥事管理與法規 | 客觀題 |
2 | 藥學專業知識(一) | 客觀題 |
3 | 藥學專業知識(二) | 客觀題 |
4 | 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 | 客觀題 |
5 |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 客觀題 |
6 |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 客觀題 |
7 | 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 | 客觀題 |
三、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2、3、4四個科目,從事中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5、6、7四個科目。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專業工作滿20年。
(二) 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可以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考試。
五、考試以兩年為一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透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屬於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透過應考科目的考試。
六、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考場須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城市。應試人員憑考試通知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請考生留意當地報紙、電臺、人事考試部門釋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