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職工薪酬年末調平
問題:大部分企業給職工發放的工資薪酬採取當月計提、下月發放的形式,那在年底時應付職工薪酬的餘額,即當年12月份計提並準備在次年1月份發放的工資薪酬,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扣除呢?
分析:我們都知道會計處理遵循的原則是“權責發生制”原則,即凡在本期內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一切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支付,都應作為本期費用進行賬務處理;反之,凡不屬於本期的費用,即使款項在本期支付,也不應作為本期的費用進行處理。所以,對於會計來講當年發生的工資薪酬就應該作為當期費用計入發生年度。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因此,根據該條規定企業跨年度支付的工資薪酬,只要在次年5月31日之前實際發放給職工,就可在上一年度的.費用中列支,並在上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但是,根據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工資薪酬稅前扣除依據實際發放原則,即收付實現制原則。企業預提的工資沒有實際發放的不可以稅前扣除。我們透過上海12366國稅熱線瞭解到,上海對於工資性費用的扣除是選擇的收付實現制,即計提的工資應在發放年度扣除。
從長期來看兩者對所得稅沒有影響,我們舉例來說明一下:一家企業2011年年底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餘額10萬元,2012年1月份發放,2012年底應付職工薪酬餘額12萬元,2013年1月份發放。如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的規定,只要在5月31日之前實際發放給職工,就可以在上一年度的費用中列支。那麼該企業在2011年和2012年均不需要對工資性費用做納稅調增。但如果按照上海市的規定,工資性費用只能在發放年度扣除,則該企業2011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應調增12萬元,調減10萬元。
結論:到底應付職工薪酬年末餘額是否可以在當年扣除,需要看全國各地稅務機關的實際執行情況,有的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處理,就需在年底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有的地方稅務機關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就不需在年底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百福潤財稅諮詢】提醒朋友們,在進行稅務處理時,必須熟悉掌握國家及地方各項法規才能讓公司提前規避各項納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