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職工醫療保險
參保人員住院時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醫保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個人承擔比例分別為三級醫院10%、二級醫院8%、一級醫院6%;退休人員及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在職職工,個人承擔比例減半。一個自然年度內,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醫療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7萬元。
參保人員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002年12月1日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年限),視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的,應當一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其中,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繳費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補齊;非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的.由本人負責補齊。補繳費用均按參保人員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5%計算,所繳費用全部計入統籌基金。補繳期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將退休人員醫療救助保險費由單位按年繳費,調整為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一次性繳納20年的保險費。《辦法》規定,參保人員應同時參加醫療救助保險。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救助保險費由單位承擔。單位在職人員醫療救助保險費按月繳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單位一次性繳納20年的保險費;《辦法》實施前已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的人員,由單位一次性繳納剩餘年限的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醫療救助保險費由個人在繳納職工醫保費時一併繳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個人一次性繳納20年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