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圳交通法新規定
最新交通法規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規則提高了違法成本,記分項也由38項增加至52項。
具體扣分細節如下:
交通違法的處理: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酒駕,扣12分。根據駕駛車輛和是否出事故等情況
做出5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10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終身不的申領駕照處罰。
(詳見《機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2條、第16條、第72條、第77條規定)
3、不繫安全帶,記2分,罰100元。
4、副駕駛不繫安全帶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2分。
6、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
7、超速駕駛,根據超速車輛、行駛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體情況,分別記12分、6分、3分(詳解下面具體扣分規定)。
從2012年7月起,7種攝錄違法(非現場處罰)罰款+記分:(是攝錄罰款)
1、闖紅燈,罰款200元.。
2、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罰款200元。
3、違反禁止標線行駛,罰款100元。
4、超速行車,罰款200元。
5、機動車走非機動車車道,罰款100元。
6、逆行,罰款200元。
7、違停車,罰款200元。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6分:
1、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車道停車
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擁堵佔用應急車道行駛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3分:
1、違反交通訊號燈通行。
2、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 。
3、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
4、禁止駛入高速公路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5、違反禁令標誌和禁止標線指示。
6、不按規定超車和讓行、逆行。
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裝置,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經稽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1分:
1、行經交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
2、遇前車停車排隊或緩行時借道超車或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