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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新規定

2015增值稅新規定

2015增值稅新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 2015.3.30

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二、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程式如下: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附件1),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資訊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資訊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且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附件2)。

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四、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在申報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公告第二條或第三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五、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自其選擇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並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暫停執行,相應條款將依照規定程式修訂後,重新予以公佈。

特此公告。

總局解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我們制定釋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決定》公佈取消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事項,涉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等行政法規、規章相應條款的修訂,目前有關修訂工作正在依照規定程式進行中,為儘快貫徹落實《決定》精神,我們制定釋出本公告,作為過渡性管理規定。

二、主要調整事項

本公告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的基礎上,調整了以下一般納稅人管理事項:

(一)取消行政審批。公告第一條明確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在具體登記程式中取消了稅務機關審批環節,主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遞交的.登記資料資訊進行核對確認後,納稅人即可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簡化辦事程式。一是簡化了納稅人需要提供的資料,只需攜帶稅務登記證件、填寫登記表格,就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事項。二是簡化前置條件,對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暫停執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的條件。三是簡化稅務機關辦事流程,取消了實地查驗環節,對符合登記要求的,一般予以當場辦結。

三、公告主要內容

(一)公告第二條明確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程式,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登記資料後,受理人員應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資訊與徵管系統中的稅務登記資訊進行比對,如果資訊一致,視為符合填列要求,當場登記。如果資訊不一致或填報內容不齊全視為不符合填列要求,應當場告知納稅人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變更稅務登記資訊或重新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告知方式為書面告知或口頭告知。

(二)公告第三條明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規定標準”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營改增試點中規定的銷售額標準。“有關政策規定”主要指,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二是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檔案印發),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三)公告第四條明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辦理有關手續的時限及稅務機關相應管理事項。《稅務事項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提示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請於具體期限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或提交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逾期仍不辦理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四)公告附件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中“會計核算健全”專案由納稅人在填表時進行勾選承諾。

(五)公告附件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中“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專案,由納稅人在填表時自行勾選“當月1日”或“次月1日”。

四、其他事項

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