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工資計算公式
工齡工資計算公式
一、員工工齡工資的設定標準:
1.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每月工齡工資為¥50元整。
2.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兩年的員工每月工齡工資為¥100元整。
3.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三年的員工每月工齡工資為¥150元整。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四年的員工每月工齡工資為¥180元整。
5.以此類推,之後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齡工資相應增加¥30元整。累計十年封頂。
6.員工連續請假超過15天或年內請假累計超過30天者,取消工齡按新員工待遇執行並重新計算工齡(總經理特批的除外)。
7.員工辭職後又復職,原工齡取消,按照新入職時間重新計算工齡。
8.試用期間不計算工齡。
二、員工工齡工資的計算方法(舉例說明):
三、管理人員工齡工資的設定標準:
1.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辦公室(包括採購、倉管、文員、銷售、業務、設計)人員每月工齡工資為100元錢。
2.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B級主管級人員每月工齡工資為¥100元整。
3.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A級主管級人員每月工齡工資為¥150元整。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專案經理助理、廠長助理級人員每月工齡工資為¥200元整。
5.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專案經理級人員每月工齡工資為¥250元整。
6.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經理(不含)級以上人員每月工齡工資為¥300元整。
7.以此類推,之後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齡工資按照相關職位相應增加;滿三年後,所有級別管理人員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齡工資增加¥50元整,累計十年封頂。(計算方式與“員工工齡工資的計算方法”相同)
8.試用期間不計算工齡。
9.連續請事假超過15天或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30天者,取消工齡按新員工待遇執行並重新計算工齡(總經理特批的除外)。
10.辭職後又復職,原工齡取消,按照新入職時間重新計算工齡。
11.如遇提升,從當月起,按提升後相應職位工齡工資計算。降職亦同。
拓展閱讀:
工齡工資管理規定(一)
1 為尊重員工為企業發展創造的價值和作出的貢獻,同時,激勵員工與企業 同發展共命運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員工工齡工資管理規定。
2 工齡工資計算辦法:
2.1 管理人員(包括生產部,質檢部,裝置科管理人員)
2.1.1 在職工作不滿3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滿一年加10元;在職工作滿3年,不滿5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滿一年加15元;在職工作滿5年及以上的,工 齡工資為每滿1年加20元。
2.1.2 工齡從員工進公司之日起開始計算,最高封頂為240元。
2.2 生產人員
2.1.1 在職工作不滿3年的, 工齡工資為每滿一年加5元; 在職工作滿3年, 不滿5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滿一年加10元;在職工作滿5年及以上的,工齡工資為每滿1年加15元。
2.1.2 工齡從員工進公司之日起開始計算,最高封頂為200元。
2.4 員工工齡從員工進公司之日起開始計算。中途離開的,間隔時間超過1年,其工齡從重新進公司之日起計算;未超過1年的,其工齡可以續接,但必須重新滿1年後計算。
2.5 舉例:某員工從2000年1月進公司從事計件工,2001年1月晉升為車間統計員,那麼,在 2002 年 1 月的工齡工資應為15元;2003年1月的工齡工資應為25元;2004 年1月的工齡工資應為35元.2005年1月,因事離開公司8個月,則其工齡工資從2006年8月開始續接,為45元.
2.6 被公司開除,辭退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當年工齡工資不予以計算 和發放,已發放的,將予以扣除。
2.7 附則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公司行政部。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經董事長批准實施,修改時亦同。
工齡工資管理規定(二)
1 為尊重員工為企業發展創造的價值和作出的貢獻,同時,激勵員工與企業 同發展共命運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員工工齡工資管理規定。
2 工齡工資計算辦法:
2.1 管理人員(包括生產部,質檢部,裝置科管理人員):在職工作不滿3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月10元;在職工作滿3年,不滿5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月 30元;在職工作滿5年,不滿8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月50元;在職工作滿8年,不滿10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月100元;在職工作10年以上的,工齡工資為每月200元。
2.2 生產人員:在職工作不滿3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月5元;在職工作滿3年,不滿5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月15元;在職工作滿5年,不滿8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月40元;在職工作滿8年,不滿10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月70元;在職工作10年以上的,工齡工資為每月150元。
2.4 員工工齡從員工進公司之日起開始計算.中途離開的,間隔時間超過1年,其工齡從重新進公司之日起計算;未超過1年的,其工齡可以續接,但必須重新滿1年後計算。
2.5 舉例:某員工從2000年1月進公司從事計件工,2004年1月晉升為車間統計員,那麼,其2004年的工齡工資為5元;2005年1月其工齡工資按管理 人員計算應為30元;2006年1月,因事離開公司8個月,則其工齡工資從2007年8月開始續接,為100元。
2.6 被公司開除,辭退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當年工齡工資不予以計算和發放,已發放的,將予以扣除。
2.7 附則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公司行政部。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本規定經董事長批准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