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業員工工傷認定須知
深圳市企業員工工傷認定須知
[申請條件]
1、傷(亡)者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物件;
2、傷(亡)者是在深圳市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職工;
3、申請人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
[申請時限]
1、用人單位申請須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2、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須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提供的材料]
1、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在工傷保險部門領取);
2、未參保職工需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如單位的有效工作證(卡)、單位蓋章的工資表、單位蓋章的'從事本職工作的證明、身份明確的單位同事的證明等);
3、首診病歷(醫療診斷證明)及有關檢查報告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鑑定書)影印件(驗原件);
4、職工的身份證或暫住證影印件(驗原件);
5、職工工作考勤記錄卡(考勤表)影印件(驗原件);
6、現場目擊證人出具的證人證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和聯絡電話)及其它旁證材料(如:物證、書證、照片、錄音等);
7、屬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須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其它有效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8、屬暴力人身傷害的須提供案發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或法院的判決書影印件(驗原件);
9、未參保職工還需提供所在用人單位的註冊登記資料(可到市工商物價中心查詢、列印);
10、其它材料,見社保機構印製的《申請工傷保險業務材料清單》。
[辦理程式]
1、社保機構工傷保險部門(以下簡稱工傷保險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開出《深圳市工傷保險收文回執》;如材料不齊的,當場或15個工作日內開出《補齊材料告知書》;
2、材料收齊後,如申請人為傷者或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工傷保險部門應向用人單位發出《關於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通知》核對有關情況;收到用人單位書面回覆後,如雙方有爭議,工傷保險部門應進行調查、核實。如有證據(如郵寄回執或送達回執、錄音、相片等)顯示用人單位已收到工傷保險部門要求其舉證的通知,但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回覆或舉證的,工傷保險部門可以根據傷者提交的證據進行認定;
3、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並核實後,工傷保險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開出《工傷保險受理告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出《不予受理決定書》;
4、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出具《深圳市工傷認定書》和《深圳市工傷職工醫療期告知書》並於20個工作日內分別送達到傷者或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送達時可要求傷者、用人單位直接在認定書上簽收或在《深圳市工傷保險文書送達回執》上簽收。也可根據需要採取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