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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養老保險調整五項參保繳費政策權威答疑

哈市養老保險調整五項參保繳費政策權威答疑

自從哈市調整五項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以來,很多被納入新政的人員排隊諮詢參保事宜。昨天,市人社局養老保險處針對諮詢熱點,對新政策進行了權威、詳細的解讀。

問題一:調整五項參保繳費政策適用哪些人群?

答:適用於勞動年齡內農村、外省戶籍人員、勞動年齡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以及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人員。上述人員可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補繳養老保險費後,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

問題二:勞動年齡內的參保範圍包括哪些人員?“勞動年齡”時間如何界定?

答:勞動年齡內的參保範圍包括農村戶籍、外省戶籍人員以及哈市城鎮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勞動年齡內的人員是指2013年9月1日前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且符合16週歲以上的人員。

問題三:我是哈市城鎮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到退休年齡還有5年,可以往前補繳10年費用嗎?明年再辦理行不行?

答:勞動年齡內城鎮戶籍人員往前補繳養老保險費政策最有利的方面,就是允許參保人員從1996年7月1日起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參保補費。但不允許自行選擇補繳期限,只能從1996年7月1日起補繳。

因城鎮勞動年齡內前補政策屬階段性政策,到2013年年底前結束。補費資金未籌集到位的參保人員,可在2014年按規定的'繳費月份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對於未按規定繳費時限辦理補費手續的人員,不再享受前補優惠政策。

問題四:我剛取得哈市城鎮戶籍,今年59歲,請問這種情況能不能補繳養老保險費?

答:只要是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我市城鎮戶籍的勞動年齡內人員,在今年年底前可以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參保補費。對於2014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我市城鎮戶籍的勞動年齡內人員(除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外),可從取得城鎮戶籍當月起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允許往前補繳養老保險費。

問題五:我於2002年按自由人參保,現已62歲,能不能往前補費辦理退休?

答:可在今年年底前按個體勞動者參保政策,從1996年7月1日起補繳所差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即1996年7月至2002年參保前費用),補繳費用後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市人社行政部門審批退休下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

問題六:我是農業戶籍人員,在哈市打工多年,能不能往前補費?

答:農村、外省戶籍人員如果在哈市較早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或在城鎮靈活就業的原始材料、購買住房的正規材料,在2013年年底前,可以從取得相關原始材料之日起按城鎮個體勞動者參保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問題七:我是農村戶口,在當地已參加新農保,現在哈市打工,怎麼辦理參保手續?

答:對於勞動年齡內已參加新農保(包括已參加城居保)人員,申請人首先要辦理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保險關係封存手續,縣級農保經辦機構辦理中斷繳費後,再憑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社群出具的從事靈活就業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

問題八:我已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還能參加城鎮企業養老保險嗎?

答:已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已享受新農保人員),不能再參加城鎮企業養老保險。

問題九:我是在私營企業打工的農民工,2005年隨單位參保了兩年,能接續保險嗎?

答:對已在我市參保企業建立過養老保險關係、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繼續從事靈活就業的進城務工人員,可辦理養老保險關係接續手續。接續時間從養老保險關係封存下月起,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問題十三:我的戶口在長春,到哈市打工,參保繳費後能享受退休待遇嗎?

答:在我市從事靈活就業的外省戶籍人員、農村戶籍人員(包括進城務工接續養老保險關係人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及相應待遇。

問題十一:我是農村戶籍人員,剛來哈市打工,如果參保後到退休年齡繳費不足15年怎麼辦?

答:對於達到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且仍在城鎮從事靈活就業的人員,經本人申請,憑暫住證或靈活就業證明材料,可延續繳費5年,延續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按當年繳費基數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及相應待遇。

問題十二:我曾是事業單位的臨時工,且超過退休年齡,能參保補費享受待遇嗎?

答:可以向原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原單位提供能夠證明工作時間和經歷的原始資料報到市人社局稽核認定工作小組檔案管理部門,再由檔案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後,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問題十: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有哪些參保政策?

答: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可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參保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於實行“統賬結合”制度至2010年8月31日期間在崗人員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單位應按企業職工參保辦法全額補繳;沒有資金渠道的單位,經用人單位與個人協商後也可以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參保辦法補繳;對於黑人保發[2010]74號檔案下發後(2010年9月1日)仍在用人單位的,必須按企業職工參保辦法全額補繳,無用人單位的,繼續按個體勞動者參保辦法繳費。

問題十四: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保企業養老保險有何政策?

答: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如果單位和職工協商一致,可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職工按規定補繳“統賬結合”制度時(1996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間個人賬戶部分本息;從2013年9月1日起,按城鎮企業職工參保辦法全額繳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為8%)。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後,“統賬結合”前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問題十五:上世紀70年代末至2000年,我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答: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是以檔案中招工錄用手續、工資晉升等原始檔案材料認定的。如果您有原始檔案材料,有原人事或勞動部門招工錄用手續和歷年工資升級材料,1996年7月1日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如果沒有上述材料,只能提供工作經歷、發放工資憑證等佐證材料,繳費年限從實際繳費時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