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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稅計稅方式將修改避免多發1元個稅多繳2萬

年終獎個稅計稅方式將修改避免多發1元個稅多繳2萬

簡要內容:陳女士:18000÷12=15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應納稅額=18000×3%-0=540元,稅後所得17465元。陳女士:18000÷12=15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應納稅額=(1500×3%-0)×12=540元,稅後所得17465元。

年終獎在個稅法修訂後不會“分段計稅”,但計稅方法也將調整。昨日(12日)記者獲悉,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制定併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不僅根據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對稅率表作了修改,還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進行修訂,以避免“年終獎越多、稅後所得越少”、“多發1元,個稅多繳2萬”的問題出現。新規將在今年9月1日實施。

本報今年年初曾報道《稅前收入多一元稅後所得差一截》,揭露年終獎越多稅後的錢反而越少,甚至多發1元,個稅卻要多繳2萬多元的情況(當時的計算還採用9級的舊標準)。比如陳女士去年獲得的年終獎為24000元,扣除稅收後,最後拿到手的錢為21625元;王女士去年的年終獎為25000元,比陳女士多1000元,扣除稅收後,最後拿到手的錢只有21375元,比陳女士反而少250元。又如張總的年終獎為48萬元,算出的應納稅額為118625元,最終稅後收入為36.1375萬元。李總的年終獎為48.0001萬元,應納稅額為140625.3元,最終稅後收入為33.9376萬元,反而比張總少了2.1999萬元。

國稅總局認為,這個計算結果違背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基本原則,也打擊了人民群眾努力實現勞動致富的積極性。

據記者瞭解,針對工資薪金,我國採用超額累進稅率,為了方便計算,就轉化用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簡化演算法,但這種方法卻在年終獎的計算中出現問題。目前的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是,先將年終獎除以12,以得出的商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規定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解釋,產生上述問題的根源實質是一個數學問題,問題出在稅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數”。由於速算扣除數是根據稅率表計算出來的,不同的稅率表可以計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數,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數是與其相對應的稅率表配套使用的。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數來確定稅率時,實際上已經改變了稅率表中的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此時速算扣除數就需要重新計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據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表計算出來的速算扣除數。

為此,國稅總局在《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中提供了兩種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計稅方法,並新增一個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稅率表(含速算扣除數)。總體來說,全年一次性獎金要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一種方法為,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後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另一種方法是,按照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表,直接計算應納稅額。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記者計算發現,採用上述新方法計稅後,“年終獎越多,稅後所得越少”的情況消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月),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