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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如何計稅? 專家稱分攤12個月後再定稅率

年終獎如何計稅? 專家稱分攤12個月後再定稅率

近期即將是各單位向員工發放獎金的高峰期,全年一次性獎金、各種獎金及雙薪如何繳稅是每個工薪階層的焦點。南方日報記者日前就上述話題採訪了廣州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介紹,全年一次性獎金及各種獎金將分三種計稅方法,全國範圍內適用,以下為詳解。

全年一次性獎金怎樣計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對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以及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再按規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具體計稅情況分以下兩種:

情況一: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照得出的數額找出所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後用獎金全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就是最終需要繳納的稅款額;個稅應納額=全年一次性獎金×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小陳的年終獎金為2.4萬元,當月工資為5000元。以2.4萬除以12,其商數2000對應的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年終獎金應納稅額為:24000×10%-105=2295(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5000-3500)×10%-105=45(元),該納稅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2295+45=2340(元)。

情況二: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這時需要將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相加後,減去3500元,得出的數額,再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後用這一數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得出需要繳納的稅款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稅金額=全年一次性獎金-(3500-月工資);個稅應納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稅金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小陳年終獎1萬元,當月工資3000元,則10000-(3500-3000)=9500,以9500除以12,其商數791.66對應的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年終獎金應納稅額為:9500×3%=285(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由於低於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納稅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285元。

年終獎與年終雙薪同月內發放如何計稅

上述廣州地稅負責人稱,根據《關於印發的通知》(穗地稅發[2006]84號)相關規定,在同一個月內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和年終雙薪的個稅處理,將所發的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併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稅率,然後用這一數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稅金額=全年一次性獎金+雙薪;個稅應納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稅金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小陳的年終雙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同一個月內發放,年終獎金為1萬元,年終發放雙薪為3000元,當月工資為3000元,則(10000+3000+3000)-3500=12500除以12,商數1041.66對應的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年終獎金應納稅額為:12500×3%=375(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由於低於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納稅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375元。

各種獎金如何計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年度各種獎金是指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對於此類獎金,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企業職員小陳,每月取得基本工資3000元,2012年12月取得年度先進職工獎1000元,季度獎5000元,加班獎300元,考勤獎200元;小陳12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為:(3000+1000+5000+300+200-3500)×20%-555=645元。

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於每一個納稅人,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只允許採用一次,納稅人在一個年度內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性質的收入,也只允許選擇其中一次採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計繳稅款。

提前離職有沒有年終獎?

“如果跳槽,年底還能拿到年終獎麼?”針對許多勞動者關心的這一話題,記者採訪了相關法學專家。專家們認為,對於有年終獎制度的企業來說,年終獎同樣屬於勞動者的工資範疇,企業不得歧視離職者,應按照一定比例或實際情況發放。

記者採訪了廣州市多名仲裁員瞭解到,勞資糾紛案件中,許多勞動者都忽略了對年終獎的訴求,大多數勞動者想當然地認為法律不會支援。許多人更是選擇拿到年終獎或財務年度結算後才辭職。但實際上,《勞動法》等法律在原則上支援辭職者同樣享有年終分紅等浮動工資和獎金。當然,比例有所降低。

法學專家認為,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並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此外,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休假時間較長的產假也屬於法定假。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並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

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者在職期間履行了職責,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會支援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年終獎”。例如,在廣東某空調集團擔任高管的魏先生於2010年7月辭職。2011年,魏先生將原單位告上法庭,索要2010年的145萬元“年終獎”。受理法院認為,根據雙方勞動合同,員工中途離職也該拿到部分“年終獎”,一審判令企業支付“年終獎”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