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有哪些就業權益?
權益是一種法定的利益。大學畢業生又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隨著大學生源的擴招,就業壓力增大,企業用人自主權不斷擴大,加之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淡薄,侵犯大學生合法權益的現象也逐漸增多。那麼哪些權益是大學畢業生必須享有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畢業生有哪些就業權益?歡迎大家分享。
方法/步驟
1、就業權益
就業權益是有兩個階段的,每個階段所擁有的權益也是不同的。首先大學生畢業求職階段時,擁有獲取就業資訊權、接受就業指導權、被推薦權;其次在簽約階段,大學生有自主選擇權、公平錄用權、違約求償權。現詳細展開分析。
(一)獲取就業資訊權
A、資訊公開,透明化。即所有的就業招聘相關的資訊都要向全體大學畢業生公開,學校與其他相關單位、個人都不得隱瞞、截留或更改資訊。
B、資訊傳遞要及時、有效。即傳遞給大學畢業生的所有資訊都要及時、有效,不得是其過期的無效資訊。
C、資訊要準確、全面。
(二)接受就業指導權
接受就業指導是畢業生必須享有的權力,所以各學校應當安排專門的人員或機構對畢業生的擇業、就業方面的技巧與法規、政策進行解讀,指導學生根據國家政策、地方法規、社會需求及個人情況,準確定位,正確擇業。
(三)被推薦權
高等教育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向用人單位推薦本校畢業生,要推薦時學校要做到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擇優推薦,避免隨意推薦、不負責任的推薦行為。
(四)自主選擇權
高校畢業生只要符合就業方針與政策,可以自主選擇就業單位。其他單位與個人均不得干涉,不得變相強加。
(五)公平錄用權
公平錄用權是畢業生最需要得到維護的權益。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畢業生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用人單位要在錄用畢業生時做到公平、公正,一視同仁。
(六)違約求償權
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就業協議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毀約。如果用人單位擅自毀約,畢業生有權要求對方嚴格履行就業協議,否則畢業生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賠償違約金。
2、勞動權益
大學畢業生被用人單位錄用後,就享有其勞動權益。山城人才網主編在這裡需要提醒大學生朋友們注意,勞動權益是不分階段的,試用期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享有同等的權益。主要權益有如下幾方面:
(一)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就業協議接收畢業生的權利
就業協議一經簽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就業單位必須依照就業協議接受畢業生,併為其安排工作崗位,保證畢業生正常工作。
(二)簽定正式勞動合同的權利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後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的。並且對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勞動者損失。
(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無論是否試用期,勞動者都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可以因技能水平、工作熟練程度等方面的差距有所差異,但不能無故拖欠或找藉口不予支付。
(四)享有社會保險的權利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與其他勞動合同制員工一樣,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現在已是五險:既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為住房公積金。
(五)享有勞動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防止事故,減少其危害。
(六)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在試用期間,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任何附加條件。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職業技能培訓費用,還應按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為勞動者支付工資。用人單位需要與試用期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否則,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
3、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某單位接收我校某畢業生,當時已透過體檢、政審考核等程式,該單位表示同意錄用該生,但提出因沒有帶公章,請學校先蓋章簽署意見。他們同意之後再補辦有關手續。校就業提導中心為慎重起見,反覆提醒畢業生最好等單位先蓋章,學校再蓋章。但單位和學生本人都很急,單位說:“反正我們已同意接收,只要方便同學,簡化手續,誰先蓋章無所謂。”學生說:“我體檢、政審都通過了,請給我一次機會,我願寫保證,保證因手續不全後果自負。”且該生所在院領導也打電話為之說情。鑑於此,學校先蓋了章。誰知剛過兩天,該單位將該生協議書退回。
分析:籤協議一定要慎重,必須把雙方的約定以文字形式寫下來蓋章簽字方生效,“口頭協議”是空頭支票,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一旦發生糾紛,畢業生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畢業生必須學會保護自己。一般來說,畢業生最好是親自前往單位簽約蓋章,如果一定要將協議書寄去籤,那應該要求單位先出具書面接收函,以確保萬無一失。
拓展內容:大學生到基層就業可獲社保補貼
近年來,就業市場中性別歧視、戶籍歧視、年齡歧視等現象隨處可見,一些招聘單位在並無特殊要求的工作崗位上也私設“門檻”。針對此種情況,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在國家統一規定實行職業資格和就業准入制度外,設定限制性規定;以性別、年齡、體貌、戶籍、民族、種族、宗教信仰、婚姻狀況等為由,拒絕招用能夠滿足工作需要並且具有同等工作能力的求職者;限制特定求職者競聘;釋出招聘資訊、廣告或者簽訂勞動合同,含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部門規定的情形外,以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條例加大了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扶持力度,其中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下列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權利:無償獲得公共就業服務;獲得職業培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補貼;自主創業、自謀職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另外,條例還規定,農村勞動力輸出地和輸入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互相配合,建立資訊共享和聯動機制,共同為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創造平等便利條件,並完善勞動者戶籍管理、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和社會保險等制度。
為鼓勵大學生到基層就業,條例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艱苦邊遠地區、非公有制企業就業。對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和遼寧省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學費及助學貸款代償、機關事業單位招錄、戶籍遷移等優惠政策。
為提高大學生的就業競爭力,條例規定,鼓勵和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為有見習需求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見習機會。見習期限、補貼標準、見習期間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事項,按照遼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為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條例規定,下列崗位應優先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勤服務崗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管護崗位;政府及其部門組織社會公益活動所需的崗位;政府及其部門實施社會管理需要的非執法性質的輔助崗位;政府及其部門開發的適合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其他崗位。
條例還對建立失業預警制度作出規定,明確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制定失業預警指標體系和防範規模失業工作預案,適時釋出失業預警資訊,對可能出現較大規模的失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並促進其再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