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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從歌曲/影視作品

如何評價從一首歌曲/影視作品

高曉松曾在《中國音超》一期節目中談到,當年寫《同桌的你》得到的報酬只有800塊,而老狼因此獲得的收益至少有800萬。如果能自己唱,八百萬零八百都是自己的。

對於很多幾乎誰唱誰能紅的旋律極好的“神曲”級別歌曲,考慮到馬太效應,演唱者得到的直接間接收益可能比作曲者不止高一萬倍。這是財務方面,名望方面的差異可能更大,喜愛一首歌的聽眾,或許99%根本不知道也不想知道作曲者是誰,而歌手的髮型和緋聞女友都更能令他們牽腸掛肚。

對於一首歌,作者的貢獻是從無到有的'“發明”。而歌曲被創造出來後的幾百年裡,可能有一億位歌手能用不同風格去詮釋、再創造,各有千秋。兩者對於歌曲的貢獻差異,好比發明燈泡的愛迪生之於生產不同款式燈泡的工廠,或者李白本人之於朗誦《將進酒》的詩朗誦大師。


很難想象蘋果代工廠的利潤比蘋果公司高一萬倍,或詩朗誦高手使人忘記了作者的情況。

如何評價這種現象在音樂領域產生的原因?相同的情況還有影視領域,演員的收益比真正決定作品好看與否、甚至決定演員本身能不能紅的編劇,高出成百上千倍(王自健曾在央視節目中說,內地電視劇總預算的85%歸於男一男二女一)。更為殘酷的是,理論上演員們只要體力夠好,可以不斷去接各種好劇本持續賺取名利,而編劇若想再寫出一部超越自己的神劇,“妙手偶得之”,除了努力,更要看運氣/靈感。

一個可能的原因,是在這些以“取悅受眾”作為主要收益來源的行業中,受眾的“愉悅值”決定了生產者的利益,而在音樂/影視行業,承載“被喜愛”的物件非常集中,臺前1%的人瓜分掉幕後99%的人所創造的“愉悅值”。

這是機制本身,另一方面,受眾的判斷是感性的,比如一場演唱會,事實上造成他的愉悅感的,50%因為歌曲旋律優美(作曲功勞),20%來自歌詞有共鳴(作詞功勞),10%來自歌手的唱功、長相,其餘20%來自於造型、舞美、佈景、燈光等等幕後英雄,而感性上他卻傾向於把這些愉悅感100%歸功於演唱者。

另外據個人觀察,在國內創作者地位低下的現象更明顯,日本及歐美當紅藝人中,創作型歌手的比例很高,而美劇編劇的地位遠高於國產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