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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巧發年終獎實現企業員工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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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任師傅 的 引用 巧發年終獎實現企業員工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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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蝴蝶 的 巧發年終獎實現企業員工雙贏

很多企業年終獎的發放,往往是根據收入、利潤、安全等各種因素完成情況,確定工資總額,及中高層管理人員發放的兌現獎,有沒有合理的方法做到稅務籌劃,減少工資計劃,同時可以增加員工稅後收入,實現企業和員工的雙贏呢?答案是肯定的,下面我就結合案例來看看如何籌劃。

1、張先生的年終兌現獎為24000元

根據規定,24000÷12=2000元,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適用的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25,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24000×10%-25=2375元,因此實際稅後收入=24000-2375=21625元。

2、王先生的年終獎為24500元

根據規定,24500÷12=2041.67元,超過2000元至5000元,因此適用的稅率是15%,速算扣除數是125,應納個人所得稅為24500×15%-125=3550元。因此王先生的稅後收入為24500 -3550 =20950元。

透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表面上王先生比張先生的獎金高500元,實際上,稅後收入王先生比張先生少拿21625-20950=675元。在年終獎發放多少可以看出,如果不會合理安排,明明表面上看似多拿了年終獎,實際上卻少拿了,造成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得到任何好處,只是白白的給稅局上繳了,這樣是得不償失的。如何避免上面的情況出現呢?解決方法如下:

方式一、實發稅後獎金反推含稅年終獎

企業和個人如果想避免發年終兌現獎時出現上面不利結果,可透過先確定稅後獎金,然後計算個人所得稅,將實發獎金還原成含稅收入後再發放年終獎。用稅後獎金反推含稅年終獎,可運用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含稅獎金計徵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方法。具體方法如下:

(一)按照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查詢相應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二)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速算扣除數A)÷(1-適用稅率A);

(三)按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重新查詢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

(四)應納稅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舉例來說,

1、張先生的稅後收入21625元

首先找出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即21625÷12=1802.08元,找出對應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然後將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成含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企業發放的年終獎數額:(21625-25)÷(1-10%)=24000元。

2、王先生的稅後收入20950元,

首先找出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即20950÷12=1745.83元,找出對應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然後將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成含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企業發放的年終獎數額:(20950-25)÷(1-10%)=23250元。

透過王先生這個例子可以看出,發24500元和23250元,實際稅後收入是一樣的,都是20950元,但企業承擔的工資顯然不一樣,這就要求我們在發放兌現獎的時候要透過測算,儘量讓企業少花錢,而員工並不少收入,甚至多收入,何樂而不為呢?

方式二、避開賠本區間

在發放年終獎的時候,企業財務部門應該測算髮獎金的 “賠本區間”。 所謂的“賠本區間”就是由於年終獎計算方法的獨特,如果企業發年終獎時不做一番納稅籌劃,難免會出現多發錢而員工拿得少的尷尬情況,員工吃了悶頭虧不算,企業其實也不划算。在這裡,已經推算出了一些 “賠本區間”有6000(不含)至6305.56元、24000(不含)至25294.12元、60000元(不含)至63437.5萬元、240000 元(不含)至254666.44元等。我們在發放的時候應該儘量避開“賠本區間”,實現企業和員工的雙贏。

企業管理者和財務部門也可以事前安排,充分做好納稅籌劃工作,爭取實現企業員工最大的收益,可選擇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方式主要有以下3種:1、把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平攤到每月作為工資的一部分分月發放; 2、年終一次發放;3、獎金中的一部分作為月獎隨每月的工資一同發放,其餘年終一次發放。下面以案例來說明各種方法的優劣。

公司張先生每月工資5000元,獎金每年總計36000元。下面我們對獎金按月發放和年度一次性發放兩種方式下的稅負進行比較。

方式一:獎金按月發放

張先生每月獎金36000/12=3000元,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3000-2000=7000元。

7000元適用稅率為20%,月應納稅額為7000×20%-375=1025元,年應納稅額為1025×12=12300元。

方式二、年終一次發放

則張先生每月應納稅所得額=5000-2000=3000(元)(適用稅率為15%) ,每門應納所得稅額3000×15%-125=325(元)

根據規定,年終獎36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5%和125(依據36000/12=3000元確定), 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納所得稅額=36000×15%-125=5275(元) ,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325×12+5275=9175(元)

方式三、獎金中的一部分作為月獎隨每月的工資一同發放,其餘年終一次發放

將獎金中的一部分作為月獎1000元隨月工資薪金髮放,其餘24000元作為年終一次性獎發放。計算如下: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5000+1000-2000=4000(元)(適用稅率為15%) ,每月應納所得稅額=4000×15%-125=475(元) 。

根據規定,年終獎24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25(依據24000/12=2000元確定)。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納所得稅額=24000×10%-25=2375(元) ,全年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75×12+2375=8075(元)

由以上三種方案可知,方案三所納的稅金最少,方案一所納的稅金最多。就僅此一項就可以為個人節稅12300-8075=4225元,這是在不增加企業負擔的情況下為職工爭取了更多的稅後利益,可以看出合理的納稅籌劃,是非常有意義。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避免發放不含稅獎金;2、避開“賠本區間”;3、注意平衡工資收入,避免收入每月起伏太大多繳稅款。4、月收入適用稅率不低於年終獎金適用稅率的條件下,只要不使年終獎金的適用稅率提升一級,應儘量將各種獎金都放入年終獎金一起發放。5、如果月收入適用稅率本身已低於年終獎金適用稅率,則可以將獎金多攤一些到工資收入中去,臨界點是籌劃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