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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銀行“內退”員工的公開信 zt

致上海銀行“內退”員工的公開信 zt

各位“內退”同仁:

新年好!在這新春來臨之際,我們以最純真的心願祝福所有“內退”員工在新的一年裡閤家歡樂、幸福常在!

常言道:光陰似箭、時光如水。在過去的幾年裡,我們都很“榮幸”的獲取了“內退養”的待遇,也知道有許許多多不甘願“享受”如此待遇的同仁,為了自身合法的權益不受侵犯而不斷地努力著、奮鬥著、抗爭著。謹此,我們深表敬意!但是,在與強勢的上海銀行抗爭的過程中,我們是顯得那麼的渺小,那麼的無助。對於那棟矗立在陸家嘴的高樓,我們只能仰望;對於那些坐在寬敞豪華的辦公室、拿著足以讓你自卑的高薪、漠視“內退”員工權益的高官們,我們卻連對話的機會都不存在。

今天,我們將不再企求於領導們的憐憫,也不再寄希望於領導們的善心,我們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我們要用法律的武器向上海銀行討回公道!討回我們所被剝奪的一切!

據我們瞭解,國務院、勞動部對“內退”有明確規定。根據《國發(1993)111號令》《勞部發(1994)259》檔案規定: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職工,應由本人提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同時指出:有的企業在分流富餘職工時,採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對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職工,強迫退出崗位休養!

《國發(1993)111號令》第四條規定:各地勞動部門對企業貫徹《國發(1993)111號令》,要做好指導監督檢查工作,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對企業的此類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95)309號文)第六十四條規定:經濟確實困難的企業,執行《國發(1993)111號令》職工內退休養的規定。據此,我們認為:

1、上海銀行不存在關停並轉的問題,也不是破產或貧困企業。

2、上海銀行違反國務院關於“退養”自願申請的原則。上海銀行在當時採用的`是:內定離崗、退養指標並輔以恐嚇、威脅、誘騙等手段,迫使員工屈服。

3、上海銀行也不存在富裕職工需要安置的問題。所謂的“內退”或“進中心”等只是某些領導隨心所欲的結果。

4、我們與上海銀行簽訂的《上海銀行員工行內退養協議書》並非出於自願,是迫於當時的壓力。

5、我們的待遇極不公平,我們的權益受到了嚴重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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