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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金融債權債務問題的若干意見-意見

關於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金融債權債務問題的若干意見-意見

各銀監局,各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資訊化部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xx〕6號)、《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xx〕7號)精神,妥善處置化解過剩產能過程中的有關金融債權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現就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涉及金融債權債務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支援鋼鐵煤炭企業合理資金需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提高對鋼鐵煤炭行業在國民經濟中支柱性、戰略性地位的認識,認真貫徹落實區別對待、有扶有控的信貸政策。對技術裝置先進、產品有競爭力、有市場的鋼鐵煤炭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繼續給予信貸支援,不得抽貸、壓貸、斷貸。

二、加大對兼併重組鋼鐵煤炭企業的金融支援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鋼鐵煤炭企業開展併購重組。支援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自主決策、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對能產生整合效應的鋼鐵煤炭兼併重組專案採取銀團貸款等方式,積極穩妥開展併購貸款業務。對符合併購貸款條件的兼併重組企業,併購交易價款中併購貸款所佔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

三、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主動去產能的鋼鐵煤炭困難企業進行貸款重組。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動去產能、具有持續經營能力、還款能力與還款意願強、貸款到期後仍有融資需求、但暫時存在資金困難的鋼鐵煤炭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前提下,可以進行貸款重組,調整貸款結構,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利息。

四、嚴控違規新增鋼鐵煤炭產能的信貸投放。對違規新增鋼鐵煤炭產能專案,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律不得提供信貸支援;對違規新增產能的'企業,停止貸款。

五、堅決停止對落後產能和“殭屍企業”的金融支援。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落後產能企業,或環保、能耗、質量、安全生產、技術等不達標且整改無望的企業,或已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失去清償能力的“殭屍企業”,以及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決壓縮、退出相關貸款。

六、推動組建債權人委員會,對困難鋼鐵煤炭企業實施債務重組。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動去產能、調結構、轉型發展,產品或服務有市場,發展有前景的鋼鐵煤炭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組建債權人委員會,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透過調整貸款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措施,實施金融債務重組。銀行業金融機構組建債權人委員會,應當按照銀監會關於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開展自主重組、協議重組和協議並司法重組,支援暫時困難的鋼鐵煤炭企業發展。債券投資人可以加入債權人委員會,共同解決企業債務問題。切實做到穩定預期、穩定信貸、穩定支援,幫助企業渡過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