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氣合同合集五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用氣合同合集五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供用氣合同合集五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用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 )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供、用氣雙方在供應和使用管道燃氣中的權力和義務,訂立本合同:
一、用氣性質、供氣方式、燃氣質量和用氣地址
1.用氣性質:家庭生活用氣
2.供氣方式:管道輸送。 燃氣質量:天然氣執行標準gb17820—1999。
3.用氣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氣的價格、計量、結算及氣費支付的方式
1.燃氣價格:按照政府物價部門價格檔案規定執行。
2.燃氣計量:計量裝置為燃氣流量計,計量單位為立方米。流量計如出現故障或停止計量,用氣量將按下列方式確定:①參照上次有效抄表數確定,②按近三個月有效抄表數的平均數確定。
3.抄表結算:供氣人採取每兩個月抄表一次的辦法與用氣人進行結算。用氣人應按照供氣人送達的繳費通知單上註明的期限內付清當期燃氣費。用氣人如對抄表讀數有異議,應先支付當期的燃氣費,並在抄表後的7 個工作日內向供氣人提出複核申請。
4.繳費方式: 到供氣人約定的銀行、郵局並以銀行、郵局規定的方式繳費,或到供氣人所屬客戶服務中心繳費,或到約定的其他地點繳費。
三、供、用氣設施的維護管理
1.燃氣計量表設定在住宅內的,其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由供氣人負責維護、更新;燃氣計量表後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由用氣人負責維護、更新。
2. 燃氣計量表設定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氣管道進戶牆外側的燃氣設施由供氣人負責維護、更新;燃氣管道進戶牆內側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由用氣人負責維護、更新。
四、雙方權力與義務
(一)供氣人
1.遵守國家及地方制訂的相關法律、法規,並按照法定的規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2.開通24小時服務熱線(_________),為用氣人提供諮詢、報修、投訴等服務,
3.依照相關法規有權向逾期繳納燃氣費的用氣人收取滯納金;用氣人拒絕支付燃氣費時,供氣人有權依照法律程式停止供氣。
(二)用氣人
1.按照規定安全使用燃氣;不得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不得使用與當地燃氣不相適配的燃氣器具。
2.不得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設施或者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等活動。
3.不得盜用或者轉供燃氣、損壞燃氣設施,不得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4.配合供氣人進行安全檢查、抄表等業務活動;發現燃氣洩漏等情況及時向供氣人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5.用氣人應當按時繳納燃氣費,逾期繳納燃氣費的,應依照相關規定繳納違約金。
五、違約責任
用氣人、供氣人任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六、其他約定
1.本合同屬於長期有效合同。用氣人如將燃氣設施依附的房產轉讓給第三方時,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否則用氣人將繼續承擔本合同約定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或由XX市燃氣行業管理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時,當事人雙方同意按以下_________方式解決:
①提請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②向用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向供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氣人、用氣人各1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用氣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供氣人(蓋章):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
供用氣合同合集五篇2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供氣人:_______________
用氣人: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供氣人和用氣人在燃氣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氣人與用氣人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用氣地址、種類、性質和用氣量
(一)用氣地址為__________(用氣人燃氣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氣貯氣裝置所在地的地址、燃氣供應站的地址等)。
(二)用氣種類為___________
(三)用氣性質為___________
(四)用氣數量
1.用氣量:____立方米/年(噸/年);____立方米/月(噸/月);____立方米/日(噸/日)。
2.用氣調峰的約定:________。
第二條供氣方式和質量
(一)供氣方式1.供氣人透過管道輸送方式;瓶組供氣方式;瓶裝供氣方式;或者__________設施,向用氣人供氣。
2.燃氣供應時間約定:24小時連續供氣;自______時起至______時止;或者______。
(二)供氣質量
1.供氣人所供燃氣氣質應當執行“天燃氣-sy7514”:“人工煤氣-gb13612”:“液化氣-gb11174”標準。
2.根據用氣人用氣性質,雙方約定執行下述質量指標: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3.供氣人保證在____前氣壓大於等於____千(兆)帕。
第三條用氣的價格、計量及氣費結算方式
(一)供氣人根據用氣人的用氣性質和種類,按照____政府____(部門)批准的燃氣價格:天燃氣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氣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氣____元/噸(元/立方米)收取燃氣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燃氣價格調整時,按照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二)供用燃氣的計量、氣費結算方式
1.供用燃氣的計量器具為:____燃氣計量表;____ic卡燃氣計量;____衡;或者____。
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檢定、認定。
2.供用燃氣的計量
供、用氣雙方以管道燃氣計量器具的讀數為依據結算;瓶裝燃氣以供氣人供應站檢斤計量為依據結算;或者以______為依據結算。
3.結算方式
用氣人於每月______日前採取:透過銀行方式交費;到供氣人供應站交費;採取______方式交費;供氣人到用氣場所收費。
第四條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一)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產權分界點(含)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由供氣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至燃氣用氣器具由用氣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託供氣人維護管理。
第五條供氣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用氣人的用氣設施執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監督用氣人採取有效方式保證安全用氣。
(二)監督用氣人在合同約定的數量、使用範圍內使用燃氣,有權制止用氣人超量、超使用範圍用氣。
(三)用氣人逾期不交燃氣費,供氣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氣人收取滯納金。
(四)用氣人用氣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氣設施損害時,或者用氣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拒不交燃氣費的,供氣人有權中斷供氣。
(五)供氣人因供氣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氣或者用氣人違法用氣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氣時,應提前72小時透過媒體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氣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斷供氣時,供氣人應及時搶修,並在2小時內通知用氣人。
(六)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使用範圍向用氣人供氣。
第六條用氣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氣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向用氣人提供燃氣。
(二)有權要求供氣人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對燃氣計量器具進行週期檢定。
(三)用氣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隱患時,有權要求供氣人提供(有償、無償)用氣設施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的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交燃氣費。
(五)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使用範圍使用燃氣。
(六)未經供氣人許可,不得添裝、改裝燃氣管道,不得更動、損害供氣人的供氣設施,不得擅自更換、變動供氣計量裝置。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供氣人的違約責任
1.供氣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氣人供氣,應當向用氣人支付正常用氣量燃氣費百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
2.由於供氣人責任事故,造成的停氣、氣壓降低、質量事故,給用氣人造成損失的,供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供氣人在檢修供氣設施前未通報用氣人,給用氣人造成損失的,供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氣,使用氣人受到損失的,供氣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氣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氣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燃氣,應當向供氣人支付百分之____的違約金。
2.用氣人未按期交燃氣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
3.用氣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用氣,給供氣人造成損失的,用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年,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透過_________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氣人用氣人
(蓋章):(蓋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字):(簽字):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電話:電話:
供用氣合同合集五篇3
甲方:
乙方:
為了明確雙方在合作期間的安全責任,根據《合同法》及《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必須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液化石油氣供乙方使用。
2.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液化氣鋼瓶需經相關部門檢驗合格。如是乙方自有鋼瓶同樣需經檢驗合格,甲方方可供氣。
3.甲方應協助乙方做好有關瓶裝液化氣安全使用常識的指導工作,乙方有安排人員接受指導和在相關檔案簽字並進行整改的義務。
4.乙方使用液化石油氣的設施、住所及操作、管理、儲存等應符合有關部門的要求,操作者應持證上崗,遵章守紀、規範操作。
5.乙方在使用液化氣時如發現漏氣情況,應立即停止使用,採取相應措施控制洩漏並通知甲方,甲方派人到場協助維修。
6.如因甲方提供的液化氣和鋼瓶存在問題而引起安全事故造成損失的,有甲方負責。如因乙方人員操作不當等其他原因而引發安全事故的,有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7.雙方如有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8.本協議與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同步,銷售合同到期,本協議自行終止。
9.其他事項:甲方已將安全用氣告知書、液化氣安全使用指導、燃氣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應急處置等指導檔案交於乙方。
10.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乙方代表簽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供用氣合同合集五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雙方:
供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天然氣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氣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天然氣,根據《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供、用氣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供、用氣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氣裝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年用氣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月(日)用氣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天然氣的氣質,一律以各油氣田供氣部門指定的使用者接管點氣質作為供氣氣質。用氣人對氣質若有特殊要求,經供氣部門同意後,按其要求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四條 天然氣按體積進行計量,天然氣體積計算的狀態標準為20攝氏度(293.15k),絕對壓力為101.325千巴(1標準大氣壓)。
第五條 天然氣流量計量按石油部部頒標準syl04—83《天然氣流量的標準孔板計量方法》執行。
第六條 凡需要進行天然氣流量計量標準測量的用氣人,必須制定科學的裝置、儀器、儀表的管理、操作、維護等制度和規程,並嚴格按制度和規程的要求,由計量部門對標準節流裝置及計量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定校核,以確保量值的準確性。
第七條 在氣量結算時,以供氣人的測量值為準。供用雙方應定期對計量儀表進行檢查校核。用氣人對供氣人的氣量測量值有疑義時,可及時提出,並共同查詢原因。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氣人的測量值為準進行氣量結算,用氣人不得拒付。若供氣人的氣量測量確有錯誤,在查明原因並整改後,供氣人應根據校正值予以調整,並按調整後的氣量結算。
第八條 供、用雙方應確定專人負責天然氣計量的具體業務聯絡。當發生意見分歧時,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請有關計量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在調解或仲裁期間,雙方應履行各自的職責,不得影響生產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天然氣的價格,包括國家規定的井口氣價,淨化費和輸氣費。
一、井口氣價:目前按照石油部(87)油財字第247號《關於轉發合同務院國發c1987)26號檔案(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四個部門關於在全國實行天然氣商品量常數包乾辦法報告的通知)的通知》的規定,即包乾基數以內的商品氣的井口氣價暫按各地現行價格,超過包乾犯基數的部分,井口氣價每立方米按零點二六元價格結算。今後天然氣價格進行調整,均以國家批准的檔案規定執行。
二、天然氣的淨化費:指為滿足集輸工藝生產需要和使用者要求,對天然氣進行脫油、脫水、脫硫等淨化處理用費。此項費用按實際成本向用戶結算。
三、商品氣的管輸費:指根據商品氣的管道輸途距離的不同取不同的管輸費。管輸費的具體收費辦法,由石油部制定。
第十條 天然氣款(包括井口氣價,淨化費和管輸費)的結算辦法,原則規定如下:
一、對日用氣指標在5萬立方米(含5萬立方米)以上的使用者,按日考核,按日結算。
二、對日用氣指標在5萬立方米以下的用氣戶,採用雙方同意的時間辦理結算。
三、使用者不按合同規定交付氣款、淨化費和管輸費,供氣部門可按合同規定對其加收罰金和違約金。罰金、違約金支出均由使用者自有資金負擔。
第十一條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對氣款、淨化費和管輸費結算:
一、對當地使用者採用同城託收承付或支票結算。
二、對異地使用者採用異地託收承付結算。
三、代理託收承付結算,即供氣人各集氣、配氣站,可在附近銀行代替其主管收款單位辦理託收。
第十二條 供氣人按用氣人的平均日用氣指標(使用者年用氣指標除以扣除用氣人計劃檢修期後的全年計劃生產天數)向用氣人供氣。
用氣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氣計劃用氣,其過期的指標,供氣人不予補足,因供氣人的原因而影響的用氣量,供氣人應補足用氣指標。
當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影響供用氣量時,供、用氣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 供氣人及用氣人的生產裝置和裝置檢修時間,由供用雙方根據氣源生產及使用者情況進行協商後作出統一時間安排,雙方均應嚴格執行。
第十四條 供、用氣雙方,任何一方因突發事故需要減少或停止供用氣時,事故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對方,以便及時採取措施,減少損失。
第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氣人:(公章)_____________ 用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或 法定代理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氣合同合集五篇5
用氣人(甲方):
供氣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供用氣手續
1.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後,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燃氣供用氣登記手續。
2.乙方為甲方辦理用氣手續時,應當與甲方簽訂本合同,並將收費專案、標準及依據告知甲方;
乙方在稽核燃氣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後,雙方約期由乙方上門進行現場用氣裝置檢測、驗收。乙方應當自現場用氣裝置驗收合格後予以供氣。
3.在用氣裝置透過乙方驗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氣。
第二條 用氣基本情況
1.用氣地點: 。
2.燃氣種類:□天然氣 □人工煤氣
第三條 供氣質量
乙方向甲方供應的燃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第四條 燃氣價格、計量及結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供應的燃氣基準價格為: 元(RMB)/標準立方米,實際價格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准的標準執行。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供氣氣源種類發生變化時,則按照新氣源價格執行。
2.空置容量費:甲方的月用氣金額少於 元的,乙方將向甲方收取空置容量費,凡按空置容量費收取的金額,以後不在其燃氣實用抄見數中增減。在合同執行期內,若遇空置容量費的收費標準調整,將按最新的標準執行。
3.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價格管理部門調整燃氣價格,則按照批准檔案的規定執行。
4.乙方用抄表方式計量燃氣費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氣計量表的讀數為依據結算每個計費週期的燃氣費。乙方應當在抄表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派送付費賬單。甲方應當按照賬單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額繳費。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氣計量表,應當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預購氣規定購買燃氣。當IC卡燃氣計量表的基表與IC卡控制器出現數據不同步時(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計量為準。
5.體積修正:基表讀數只是工況讀數,與使用者結算用氣量需要折算成標準立方米。具體如下:
(1)若買方的用氣計量裝置已安裝了體積修正儀,修正儀將按標準狀態進行體積修正。
(2)若買方的用氣計量裝置未安裝體積修正儀,則需按計量相關規定進行體積修正。
(3)按現行國家天然氣標準(GB17820-20xx),天然氣氣體體積的標準參比條件是101.325kPa,20℃。
第五條 燃氣計量與計量器具
1.為保證甲方正常用氣以及燃氣計量器具計量準確,乙方應當根據甲方實際用氣裝置的流量配置相應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具體如下:
(1)因甲方用氣裝置流量小於線上燃氣計量器具的額定流量時,乙方可以為甲方調換適合其用氣裝置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因甲方用氣裝置流量大於線上燃氣計量器具的額定流量時,甲方應當向乙方申請調換適合用氣裝置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若甲方拒絕調換燃氣計量器具且可能影響供氣安全的,乙方可以不予供氣。
2.為保證計量器具的計量精度,乙方應當按國家計量相關法律法規對使用中的燃氣計量器具進行到期檢定、調換,甲方應當給予配合。
3.雙方對燃氣計量器具的計量準確性有異議時,可向具有法定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燃氣計量器具經檢定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同時負責維修或更換燃氣計量器具;經檢定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提出檢定要求方承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甲方仍應當按期足額繳納燃氣費,雙方再根據檢定結果退還或補繳錯誤計收部分的燃氣費。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氣計量器具損壞或計量不準確的,甲方應當立即告知乙方更換並承擔更換費用,由此計量誤差給乙方造成的燃氣費損失,甲方應當補足。
5.燃氣計量器具(包括與計量有關的設施、裝置)的維護、更新和管理權屬乙方。甲方應當予以相應配合。
6.甲方應當配合乙方每個抄表週期抄見燃氣表。由於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見表與抄表,乙方將按估算值收費,並按實際使用量多退少補。
7.燃氣計量器具發生故障的,雙方均有義務及時通知對方,並由乙方負責予以修復。燃氣計量器具發生故障無法正常計量,乙方無法現場修復的,乙方經稽核後確認後,並在現場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採取臨時應急供氣措施,甲方不得擅自採取臨時用氣手段。乙方採取臨時供氣措施確保甲方正常使用燃氣後,乙方對甲方在臨時應急供氣期間的燃氣使用量進行補收。
第六條 用氣責任和用氣安全
1.甲乙雙方承諾供用氣行為遵守國家、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遵守各項關於安全使用燃氣的規定及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2.因甲方對燃氣壓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氣計量表前所配置的專用調壓器及附屬設施,由甲方委託乙方提供有償的維護和更新服務。
3.甲方不經過計量表使用燃氣、改變甚至損壞乙方的燃氣設施,由此導致燃氣安全事故及乙方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4.乙方安排專職人員上門實施安全檢查。乙方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甲方應當配合。
5.安全檢查後,乙方應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甲方,甲方應當簽字確認。
6.甲方需在室內公共場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築物內使用燃氣的,必須安裝使用燃氣洩漏安全保護裝置;未安裝使用燃氣洩漏安全保護裝置的,乙方可不予供氣。
甲方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定期對燃氣洩漏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強制檢定,並將檢測結果及時轉告乙方備案。乙方對此檢測結果不負核實義務。乙方僅視檢測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決定是否予以供氣。
第七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安排人員接受技術指導,熟練掌握燃氣設施、用氣裝置的使用說明,並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操作使用裝置。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規定使用燃氣設施或用氣裝置所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接到乙方發出的燃氣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後,應當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3.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內公用燃氣閥門;不得擅自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需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實施作業。自行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對由此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
4.甲方有變更燃氣用途、改裝、拆除、過戶或變更用氣量、變更用氣裝置、暫停用氣、終止用氣等需求時,應當向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5.甲方發現燃氣設施、用氣裝置有洩漏等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報修。
6.甲方應對乙方根據政府要求採取的控制供氣措施予以配合。
7.乙方應當建立使用者檔案,向甲方發放安全用氣的指導材料,指導甲方安全用氣;監督甲方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用氣,發現甲方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違反規定使用燃氣等行為的,有權勸阻、制止,將甲方行為記入使用者檔案,並向燃氣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8.對於甲方擅自改變用氣性質的,乙方有權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超過 日的,乙方可以採取暫停供氣措施,並有權向甲方追繳相關費用。
9.乙方發現甲方燃氣設施或用氣裝置存在安全隱患,書面告知後甲方仍不採取有效整改措施並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權採取暫停供氣措施。
10.乙方不得擅自暫停供氣或降低供氣壓力。乙方如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甲方,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甲方。
11.乙方應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接受報修,並按照承諾時限進行現場處置。
12.甲方有公用燃氣閥門的,乙方應當設立永久性警示標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按期繳納燃氣費,逾期不繳納的,乙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額 ‰的違約金。經乙方催交後,甲方逾期 日仍不繳納燃氣費的,乙方有權暫停供氣。甲方支付燃氣費、違約金、管道復接費後,乙方應及時恢復供氣。
2.因乙方原因發生停氣、燃氣質量等事故,給甲方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如下行為被視作嚴重違約行為:甲方破壞燃氣設施、甲方超期欠費、甲方擅自改變用氣性質;破壞燃氣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盜用燃氣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選擇以下第 方式處理:
1.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附則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至甲方申請終止用氣時,本合同自行終止。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需改變用氣性質時,雙方應另行簽訂供用氣合同,本合同自行終止。
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雙方也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用氣人(簽章): 供氣人(簽章):
組織程式碼證書號: 營業執照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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