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路出租協議書3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協議書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簽訂協議書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寫協議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電路出租協議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電路出租協議書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國鐵通_______________分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以下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在_________簽訂。
鑑於:
1.甲方需要租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同意向甲方出租其需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租用電路事宜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條 租用標的物及其範圍
1.1 甲方租用的_________ 電路是指:從_________至_________的_________電路。
1.2 乙方根據甲方電路租用的要求在符合國家有關的電信業務規定,使用者端線路無特殊問題的前提下,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提供甲方所租用的電路。
1.3 乙方提供的本地電路兩端介面應為2m電介面。
第二條 費用及期限
2.1 甲方向乙方租用的_________電路租金為_________元/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共向乙方租用_________條電路,月租金共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租金自電路開通之日開始計算。
租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2 初裝手續工料除錯費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
2.3 費用支付方式:甲方應在乙方為其開通電路後_________天內將租用電路的一年租金以及初裝手續工料除錯費付清,此後每年的租金以及有關費用由甲方在本年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交,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直到乙方收到款項為止。支付租金按實際開通電路數為準。開通電路數以“《數位電路開通確認書》使用者簽字”為準。
甲方以電匯方式將費用付至乙方的以下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電路資費調整,本合同中所適用電路的資費可相應調整,但需經雙方認可,自資費調整之日起,甲方按照新的資費標準向乙方支付電路租費。如甲方需擴容,所擴容的電路按本合同資費執行。
第三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3.1 甲方租用電路只能傳遞與自身業務有關的資訊,不得將自己租用的或租用後分割的`電路轉租給第三方。
3.2 甲方應依照國家主管部門有關資費標準以及合同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電路租金。
3.3 甲方保證連線到租用電路上的有關通訊裝置符合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甲方使用的電路終端裝置應獲得行業管理部門的入網許可證。
3.4 本站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線路方面,如是甲方的光纜成端到乙方機房odf/ddf架上,乙方負責從odf/ddf內線側到裝置及相關電路的維護,如是乙方自己的光纜,乙方負責線路及相關裝置、電路的維護。
3.5 甲方免費提供乙方用於本合同中使用的裝置安放位置及電源。
3.6 甲方負責協調甲方機房所在樓的物業問題,並提供聯絡人的姓名、電話,以便乙方的線路、裝置按時進入甲方機房,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時間要求進入機房時,乙方不承擔責任。
3.7 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電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機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查閱、製作、複製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的資訊。
第四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4.1 乙方應按資訊產業部頒佈的《電信服務標準(試行)》的電路質量要求實行,如果部頒的《電信服務標準》與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有衝突,應以部頒標準為準。
4.2 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乙方應保證甲方租用的電路每天_________小時不中斷。電路中斷(裝置正常檢修除外),中斷時間按實際發生的時間(從乙方接到甲方報障起至障礙處理結束時止為中斷時間)累計計算,乙方應減免中斷時間的租費。
第五條 保密
5.1 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資料和資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否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合同終止後未履行部分租金金額的_________%。
6.2 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在乙方提出書面意見15天后仍未能予以糾正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甲方應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乙方的經濟損失為合同解除後未履行部分租金金額的_________%。
6.3 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在甲方提出書面意見15天后仍未能予以糾正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七條 免責條款
7.1 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15日內將情況告知對方,並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第八條 合同延續
8.1 本合同約定的電路租用期屆滿後,雙方如無異議,電路租用期限自動延續一年。
第九條 聯絡與通知
9.1 為確保處理故障時聯絡暢通,以及日常業務聯絡的需要,雙方建立聯絡人員和聯絡方式(見附件),若聯絡人員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化,雙方應及時通報。
9.2 任何一方依照本合同要求發出的通知或其它聯絡應以中文書寫,通知可以專人遞交,或以掛號信、或公認的快遞服務或圖文傳真傳送到另一方。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10.1 對於因本合同履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權管轄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根本上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它條款應不受影響。
11.2 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未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如果提出擴容要求,則甲乙雙方重新進行協商,另籤補充合同。
11.3 對於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或以附件的形式對本合同中的有關問題作出補充、說明、解釋,本合同的補充合同和附件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電路出租協議書2
_________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服務範圍
第一條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本業務專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訊之用,乙方以綜合網路經營者或提供國際通訊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為限。
第三條本業務之營業區域以甲方提供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並涵蓋甲方國際海纜電路業務所接續的國家暨城市。
第四條甲方對乙方提供通訊服務專案為國際資料電路出租服務。甲方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專案。乙方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訊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各項費用。
第二章裝置維護與管理
第五條乙方租用本業務須與甲方之內陸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裝置及(或)裝置場所與電力等設施,可由本公司供租與維護;若由使用者自備者,得由使用者自行維護。
第六條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裝置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裝置者,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或他人擅自將本業務之電信終端裝置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頻率設定,偽造,變造或仿造電信終端裝置序號,或改裝成其他通訊器材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覆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裝置手續,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提供本業務,俟其回覆原狀或換妥終端裝置後予以恢復使用外,並得由甲方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三章申請程式
第七條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檢具申請書表,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檔案與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檔案,及下列檔案之一以供核對:
一、固定通訊綜合網路業務特許執照。
二、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許可執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許可執照,得先檢附《交通部電信總局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證明》,俟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後,補提該許可執照供核對。如乙方未於許可證明有效期間內補提許可執照,經甲方催告經一個月仍未補正者,即視為提前解約,並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乙方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檔案,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本服務之供租物件。
二、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未繳者。
三、乙方撤銷申請者。
四、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不實,或非屬於甲方營業區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如因乙方自備之介接裝置及(或)裝置場所與電力欠缺等特殊原因,需延遲施工時,乙方得以正式書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順延施工日期達三十天以上時,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遲施工而造成甲方所發生的額外費用之權利。
第十條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最短租用期為一年。
二、長期租用:租用期間連續達五年以上,且預付全額租金。
第十一條乙方依規定繳費後,甲方於雙方之同意日期內使其開通。雙方之同意開通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但因甲方機線裝置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於原定開通日期前_________日,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開通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該日期,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提出者,視為同意該日期。
第四章異動程式
第十二條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得依甲方營業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檔案向甲方申請更名。
第十四條乙方欲終止租用全部或部分服務時,應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甲方於受理申請後,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並終止服務,或依實際情況與乙方另行協議終止服務日期。
第五章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乙方應依甲方公佈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雙方約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述詳細收費標資料,甲方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法》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六條乙方租用本業務,應繳納接線費,其後視乙方租用情況應按期繳納電路月租費及營運管理與維修費。
使用者與本公司之內陸介接站介接,其所需之裝置及(或)裝置場所與電力等設施,若由本公司供租與服務者,需另行支付相關機房共置費。
第十七條乙方申請變更電路傳輸速率時,應補,減收第十六條相關費用之差額。
第十八條若乙方將本業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該乙方負責繳付。
第十九條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裝置,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
前項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裝置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二十條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提供本業務。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終止提供本業務,並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逾期繳費而發生的額外費用之權利。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服務,甲方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訊。
第二十一條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該出租電路之通訊。
第二十二條乙方使用本業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乙方同意各項通訊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
第二十三條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二十四條乙方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訊,其停止使用期間,仍應繳付電路月租費及營運管理與維修費。
第六章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二十五條乙方租用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裝置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訊期間,費用之扣減按下列規定辦理,最多以扣減當月應繳月租費或該月份之營運管理與維修費為限:_________。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六條使用者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適用本協議第二十六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七章協議之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八條乙方欲提前終止本協議之服務,應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乙方租用期如為長期租用者,因其費率較一般租用為優惠,其已一次繳付之費用及分期繳付之營運管理與維修費,不予退還。乙方租用期如為一般租用,其租用期間未滿原約定之租期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補繳未滿租期之費用,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者,免予繳納。
一、乙方於未達最短租用期間而提前終止租用時,應繳付:
1.終止時至最短租用期之間各項月租費。
2.最短租用期至所約定租用期之間月租費總額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費總額,以低者為準。
二、乙方於已達最短租用期間而提前終止租用時,應繳付終止時至所約定租用期之間月租費總額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費總額,以低者為準。
第二十九條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協議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協議。
第三十條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逾期未繳者,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
第三十一條本協議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協議之一部分。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協議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三十三條甲方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並請乙方至甲方處辦理無利息退還其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乙方於兩個月內至甲方辦理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乙方依本協議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提供本業務,俟乙方依本協議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服務期間之月租費及營運管理與維修費仍應繳納。
第八章違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乙方因身分變更致不符第二條規定之本服務供租物件時,由甲方以書面催告經一個月仍未補正者,乙方即視為提前解約,並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乙方如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前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服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九章廣告之效力
第三十八條本協議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章申訴服務
第三十九條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
甲方服務中心地址:_________
甲方服務專線:_________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條因本協議涉訟時,係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電路出租協議書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書,並經雙方合意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其業務範圍為_________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 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訊之用,乙方必須為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始可申請。
第三條 本業務現行可提供之營業區域為_________市。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通訊服務專案如下:_________出租。
第二章 申請程式
第五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檢具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表。
二、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檔案與商業登記證明檔案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檔案。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附交通部核發之特許執照,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附電信總局核發之許可執照,以供核對。
第六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需檢附前條證明檔案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檔案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由乙方負履行協議責任。
第七條 乙方依規定繳費後,甲方應於_________日內使其通訊。但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訊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八條 甲方與乙方之責任介接點如下
1.甲方頭端機房與乙方自備裝置介接處;
2.乙方分接器以下與乙方自備裝置介接處。
第九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裝置正常運作,乙方向甲方及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租用之全段電路遇有障礙時,乙方均可向甲方申告,甲方應儘速修復,或通知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裝置部份,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條 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臨時租用:乙方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第十一條 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裝置,應妥善保管使用。除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所致外,如有損毀或遺失,應按照甲方所訂價格賠償。前項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裝置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十二條 有下最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非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二、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三、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四、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不實,或非屬於甲方營業區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第三章 異動程式
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申請,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原登記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第十四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訊,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訊,暫停通訊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
第十五條 乙方欲申請暫停通訊及辦理恢復通訊服務時,應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但暫停通訊期間,乙方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十六條 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檔案向甲方申請更名。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佈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依_________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八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時,需繳納接線費,其後每________,應於繳納月租費之同時繳納維護費。
異動費於乙方申請變更已租用之電路,光節點或資料機時收取。乙方自備終端裝置障礙檢查費於乙方申告障礙,經甲方現場查明系乙方自備終端裝置障礙時向乙方收取。
第十九條 乙方租用光纖同軸混合網路(HFC)頻寬之業務,甲方於每月月初向乙方收取維護費。
第二十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電路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訊,其停止通訊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二十二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三條 乙方租用之本業務,倘因甲方機線裝置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訊期間,電路或光纖連續阻斷滿一小時以上,每滿一小時扣減一日應付租費之十二分之一,未滿一小時,不予扣減,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應繳月租費為限。
停止通訊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四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適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四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訊,經再限期催繳,或逾原繳費通知單所規定之繳費期限兩個月,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甲方即逕行終止提供其通訊服務,並得暫停該乙方向甲方所租用本業務其他電路之通訊。乙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訊,甲方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甲方後,於二十四內小時恢復通訊。
第二十六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五章 協議之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七條 乙方欲終止本協議之服務時,應親自向甲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協議之一部份。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協議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並請乙方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公告,並請乙方於兩個月內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三十三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通訊。
第三十四條 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生任何糾紛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七章 廣告之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八章 申訴服務
第三十六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因本協議涉訟時,係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八條 本協議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甲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