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卷三商法複習:商事主體
第三章 商事主體
一、商主體的概念
商主體,是指依據商法規定,參加商事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和組織。——法大版在傳統商法中,往往稱為“商人
二、商主體的特徵
1、經國家特殊程式授權的法律擬製人 2、以營利為目的 3、商主體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受到國家法律的規制
三、商主體的分類
1、依據商事主體是否應依法註冊登記,可以分為法定商人、註冊商人、自由登記商人,小商人。——《德國商法典》的分類
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記商人) ②註冊商人(應登記商人) ③自由登記商人(任意商人) ④小商人 (非完全商人)
2、以“企業法”的觀點劃分商主體
3、按照被認定商人的原因劃分或經營者的法律狀態和事實狀態分為
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註冊商人和自由註冊商人 ②擬製商人 ③表見商人—四要件
4、依據商事主體的組織機構特徵 可以分為商個人、商法人、商合夥①商個人(商自然人) ②商法人(營利性法人、企業法人) ③商合夥
中國公司法
1、有限責任公司
(1)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 (2)一人公司: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3、國有獨資公司: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註冊商人 指依法進行商業登記而取得商人資格,並在其核準的`營業範圍內從事商事行為(又稱相對商行為)的商人。這類商人主要有三個特點:第一,企業的經營以營利性為目的,且所從事的是商法規定的特定經營活動或農林業務外的經營,主要是在手工業、服務業、販賣業等行業。第二,這種企業需要建立較為完備的、有規則的具有商人特徵的經營方式,這就使其區別於一般小規模的經營行為。第三,企業必須進行商事登記註冊。
法定商人 指從事法定的特定商行為(也稱絕對商行為)的商人。《1900年德國商法典》第1條第2款規定了9種商事行為,包括貨物和有價證券的購買和銷售、承攬產品的製造或加工等,凡從事其中之一類商事經營活動者,都是商人,而無論是否進行了商業登記。此種商事主體資格的取得在於其從事法律規定的特定商事行為,而非登記行為,只要從事法律規定的商事行為即自動取得商人資格
擬製商人 根據德國商法的規定,如果企業已經在商事登記簿上登記註冊並且正在從事經營活動,即使這種經營不屬於固定商人所營事業之範圍,該企業應被視為商人即擬製商人。
表見商人須具備四個條件
(1)企業已經造成它是一個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
(2)法律表象與企業的行為之間存在一種因果關係;
(3)第三人基於法律表象而善意的相信企業為商人。
(4)法律表象必須是造成第三人行為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