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陸集裝箱運輸協議條款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承運甲方集裝箱運輸業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承運集裝箱運輸業務,乙方承運甲方貨物車輛為*******。乙方應甲方的要求,集裝箱發放交接單由乙方到船公司自行開出。
二、甲方應在船公司開出的滯箱清單7個工作日內,向船公司交清滯箱費,以便乙方能順利提箱。
三、甲、乙雙方對運價約定:到慈溪甲方指定地點40尺箱870元/箱,其中包括開箱單、吊機、洗箱、修箱等全部費用。但是如果有特殊的原因(如超期、查驗費用則由甲方承擔並由乙方在第一時間通知甲方,由乙方提供相應的發票,以便甲方核對結算)。
四、甲方提供了相應的提箱單據後,乙方應遵循以下原則:5個或5個以下的`貨櫃,則應在一天內運輸到甲方指定地點,20個以下的貨櫃,應在二天內運輸到甲方指定地點,如果乙方沒有完成相應的工作而產生的滯箱費由乙方承擔,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按此單貨物總價的5%的標準計算違約金。
五、接到乙方到貨通知後,甲方應提前安排好拆箱的工作,如果出現因為甲方原因無法正常拆箱情況,導致乙方車輛到達後產生的停空費則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六、甲方的集卡運費應在第二個月30日前支付。乙方也應提供相應的運費清單以及特殊原因產生的費用發票,以便甲方核對結算。
七、乙方自願向甲方交納20萬元保證金(不計息),作為乙方履約保證金,保證甲方集裝箱能按時運到大發公司倉庫。若出現運輸貨物丟失或被盜等導致甲方損失的情況,乙方自願承擔丟失、被盜貨物金額2倍作為違約金支付給甲方,在保證金20萬元中支付,支付違約金後,保證金不足20萬元部分由乙方補足20萬元交付甲方,乙方應保證從裝貨開始、運輸途中、至定點卸貨完畢止,保證貨物安全,運輸人員安全及裝、卸貨人員及第三者安全,儘可能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等一切損害賠償事故,若發生相應事故則由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包括一切民事賠償等責任)。
八、如遇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合同期滿,雙方均無異議可自動延長一年,同時在有效期內雙方均有權視對方的服務等內容優劣而解除本協議。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