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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享不享受養老保險

臨時工享不享受養老保險

小陳找到一份臨時的程式設計師工作。上班後以後,小陳發現公司沒跟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給自己繳納養老保險,便找到公司人事部門詢問原因。“因為你是臨時工,所以不用籤勞動合同。同時,公司還規定,臨時工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那麼,公司可否跟小陳不籤合同?可否不繳養老保險?

1996年11月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臨時工的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又進一步明確道: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由此可見,公司以小陳是臨時工為理由,不跟他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的'做法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勞動法的實施,標誌著我國的勞動用工體制從過去的固定工制轉變為了勞動合同制,在這一轉變過程中,有些企業領導由於沒有及時、認真地學習掌握國家的勞動政策,致使頭腦中過去老的觀念不能及時更新,也就難免做出像本案中的企業這種違背勞動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情。據筆者瞭解,採取本案中企業這種做法的單位,現在還為數不少,希望它們能以本案為戒,認真地學習、執行勞動法,使企業的改革和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同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