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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

我於2008年8月4日在重慶市泰永電氣工程公司工作,並且簽定了勞動合同。甲方:重慶市泰永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本人

合同為固定期限合同,其期限為2008年8月4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其中試用期限為6個月,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09年2月3日止。

合同中的11.2.2中寫明: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辭職書提交主管或人事部門,雙方協商確定乙方最後工作日期。乙方是在試用期內的,須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甲方。

現在甲方口頭以國際大環境不好為由,要求中止勞動合同。現在有幾個問題請教相關的朋友,希望能 給予解答:

1.甲方中止該合同是不是應該提前30日通知本人;

2.本人要求賠償3個月的工資,(合同執行時間3年)合理嗎?

3.合同中沒有工資是按什麼標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