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個體工商業經濟在法律上的表現,其具有以下特徵:
民法通則第29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即: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收益也歸個人者,但必須按章納稅,對債務負個人責任;以家庭共同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消費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工商戶經營,其收入作為夫妻共有財產者,其債務由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家庭全體成員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個體工商戶主要以商鋪門店為經營方式,透過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務為手段獲得收入,一個註冊個體工商戶,背後至少有一個個體工商戶主。有的個體戶在生意做大後僱傭了許多員工,甚至超過100人,年業務規模超過1000萬,基本已經形成小型企業的穩定規模,但只要沒有註冊公司,在統計意義上他或她就依舊是個體工商戶,從一些專業市場上的“大戶”,如服飾市場、建材市場、傢俱市場、水產市場、郵幣卡市場、茶葉市場等上,都可以看到經營規模大、實力雄厚的“個體工商戶”,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後工廠”,因為有一個在專業市場上的視窗,他們可以繼續享受國家給予個體工商戶的優惠政策。在個體工商戶這一部分,平均每一個體工商戶除戶主本人外,提供了1.02個就業機會;平均每戶的註冊資金只有3.53萬元。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報送、公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
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一年起報送。
第四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相關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開展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相關工作。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或者以紙質方式報送年度報告。
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報送的電子報告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報送的紙質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資訊;
(二)生產經營資訊;
(三)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路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資訊;
(四)聯絡方式等資訊;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資訊。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對其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自主選擇其年度報告內容是否公示。個體工商戶選擇公示年度報告的,應當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發現其公示的.年度報告內容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後內容同時公示。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決定不公示年度報告內容的,應當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紙質年度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紙質年度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該個體工商戶已經報送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組織對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內容進行隨機抽查。
抽查的個體工商戶名單和抽查結果應當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式參照《企業公示資訊抽查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個體工商戶公示的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處理結果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於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透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無法與個體工商戶取得聯絡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補報紙質年度報告並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更正後的紙質年度報告並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依法辦理經營場所、經營者住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透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絡,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對其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核心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透過核實發現將個體工商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對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相關文書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3號公佈的《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