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試用期內辭職的問題?
本人今年6月畢業 透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 進入某二甲醫院醫技科室工作。檔案和派遣證已上交醫院和衛生局,應該屬於事業單位編制內員工。家裡跟醫院沒什麼關係 純粹是自己考進來的'。又不甘心一輩子待在二甲醫院混日子 想著15年努力考研 繼續奮鬥。現在簽訂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合同寫明前12個月為試用期。 我的試用期應該到14年7月終止。崗前培訓的時候好像說過 試用期內提前3天提出辭職 就可以離職了。但是合同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款裡並沒有這一項。而且事業單位員工解除聘用合同好像並不適用於《勞動法》。現在單位也扣發了執業資格證(別的醫院都已經發到自己手上了,而我們醫院是由醫務科統一保管的,據說是怕臨聘人員辭職。)所以有點擔心。如果明年6月 下旬 我真要辭職考研的話,不知道到時候如果醫院不放人,不給我轉執業資格證怎麼辦。另本人無才無能 深受科室老員工嫌棄 醫院絕對不會因為我的才華而對我有一絲挽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