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是否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
背景:單位屬於製造業,1月8日,入職一出納,試用期1個月,2.8日轉正。為了合同簽署方便,合同簽署日期為:2013.2.1-2013.9.1
截止到1.28日時,此員工入職為20天,請病假2次,分別1天。請事假1次,為1小時。
補充:公司的沒有針對試用期員工這一塊的制度。
問題:是否要給該員工 這個病假?有什麼法律依據?
領導的意思:不給。任何地方法律,也不能違背國家出臺的母法。
HR的意見:給病假。該員工雖然在試用期,但也屬於公司員工,和公司已經形式事實勞動關係。可以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