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時發生交通事故由誰負責
如今,旅遊已經成為了人們的一種消費方式。很多人會選擇在節假日外出旅遊,但在旅遊的過程中不能保證不會發生交通事故。那麼旅遊時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歸誰呢?這關係到事故後期的賠償問題,是很重要的。下面,小編就來告訴各位相關內容。
旅遊過程中的車禍,往往涉及組團社、地接社、所僱肇事車輛三方責任。如果三方歸於一人,那麼,不論受害者選擇依侵權行為法律提起侵權之訴,還是依合同法提起違約之訴,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自然會得到法院的支援。如果三方分屬不同的主體,受害者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時,依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則只能由組團社承擔違約責任。理由是:地接社或所僱肇事車輛在組織旅遊過程中只是接受組團社的.委派,作為旅遊服務的相關輔助人或裝置。組團社既然享有選用旅遊服務的相關輔助人或裝置的權利,就應承擔因其選用不當所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組團社賠償過後還可以依據其與地接社或所僱肇事車輛之間的內部協議進行追償,這一點已得到司法界的廣泛認可。受害者如果選擇依侵權行為法律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被起訴的主體可以是組團社,可以是地接社或肇事車輛所有人。但司法實踐中,受害者為確保自己的權利得到切實的保護,往往更多地將組團社和地接社及肇事車輛所有人一起列為訴訟主體起訴到法院。對於受害者單一地向組團社或地接社、肇事車輛所有人提起侵權之訴,無論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還是依據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責任都不難確定。但對受害者同時向組團社、地接社和肇事車輛所有人提起侵權之訴,責任如何劃分,各地法院的處理不盡一致。
對此問題,筆者認為,應由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由地接社或所僱肇事車輛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理由是:
1、首先,受害者與組團社之間存在一種旅遊合同關係,組團社應承擔遊客在旅遊過程中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由於組團社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從而造成了對受害者損害結果的發生,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受害者依據侵權行為法律要求由組團社承擔侵權責任,依法應得到支援。畢竟這種損害後果是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即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是一方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依據合同相對性原理,組團社與地接社或肇事車輛之間的任何約定對旅行者都不具對抗力,地接社只是對組團社負責,接受組團社的指派;肇事車輛只是被地接社或組團社所租借,對地接社或組團社負責。地接社或肇事車輛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是組團社的一個代理方或間接代理方。
2、其次,雖然地接社或所僱肇事車輛與受害者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但損害結果畢竟是由所僱肇事車輛的過錯行為引起的,肇事車輛才是直接的侵權人,既然受害者也同時向其主張權利,肇事車輛所有人依法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是承擔責任的順序應依附在組團社及地接社之後,承擔一種補充賠償責任。這樣可以儘可能防止因組團社賠償能力不足而使受害者贏了官司,卻不能實現權利的情形出現,最大限度地體現出法律的救濟功能。當然,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地接社或肇事車輛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後,不影響組團社依據其與地接社或肇事車輛之間的內部協議向地接社或肇事車輛行使追償權。
旅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涉及到多方人員,包括旅行社、旅遊公司司機、事故對方司機、受傷者等等。在具體進行責任分配的時候,需要充分考慮各方人員在此次事故中的行為以及承擔責任的能力。要是各位在閱讀完小編收集的文章後還不太清楚的話,可以諮詢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