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關於交通事故賠償時間限制規定
交通事故賠償時間限制規定
訴訟時效是指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期間,訴訟時效存在於每一起訴訟中。那麼,在交通事故訴訟中,交通事故賠償有無時間限制,時間限制規定是什麼?小編在下文作了詳細介紹。
交通事故受害方怎樣要求賠償
要看你是什麼責任。一般新交通法保護弱者,你方要是非機動車那不管你有沒有責任。對方負全責。交警隊會給你方出具責任認定書,你方可以拿著這個向對方車輛所有人和保險公司索賠。如果對方不具備賠付能力,你方可以起訴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要是你方也是機動車,那就要分責任了。你方付多少責任,就要承擔多少責任所應付出的金錢或者東西。至於怎麼要求賠償,你方只要準備好足夠的資料和證據,先找交警隊與對方協商調解。假如調解不成,就起訴法院。
交通事故要求賠償有沒有時間限制
交通事故索賠訴訟時效的確定主要存在以下五種情況:
1、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無關的損失
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應該是從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兩年。
2、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
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應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在治療終止或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餘的六個月。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於《民法通則》139條中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3、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
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等,訴訟時效應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鑑定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時計算一年。
4、對於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
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即人身一年,其他兩年。對於達成調解協議後或者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後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後,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後遺症的可以就治療後遺症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後遺症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鑑定機構確認後遺症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係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