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各方應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訂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是貫徹合同活動整個過程的基本原則,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當事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在合同中規定顯失公平的'內容,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與違約責任的承擔。
4.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有欺詐等惡意行為。在法律、合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清的情況下,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解釋法律和合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5.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可撤銷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況,合同可以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成立的合同;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詐成立的合同;
(四)因脅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三、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況,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