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建築材料取樣方法及頻率
篇一:常用建築材料取樣方法及頻率
常 用 建 築 材 料 、建 築 構 配 件 質 量 檢 測 取 樣
建築材料見證取樣方法
目錄
第一章 建設部關於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
第二章 工程質量檢測見證取樣基礎知識
第三章 常用建築材料質量檢測取樣方法
第一節: 混凝土取樣方法
第二節: 建築砂漿取樣方法
第三節: 水泥取樣方法
第四節: 建築用砂、石取樣方法
第五節: 鋼筋機械效能檢測取樣方法
第六節: 牆體材料取樣方法
第七節: 建築石灰取樣方法
第八節: 粉煤灰取樣方法
第九節: 混凝土外加劑取樣方法
第十節: 埋地排水管取樣方法
第十一節:井蓋、井箅取樣方法
第十二節:路面磚、路緣石取樣方法
第十三節:土工合成材料
第十四節:瀝青及瀝青混合料取樣方法
第十五節:土工及無機結合料試驗取樣方法
第十六節:混凝土、砂漿配合比檢測
第十七節:工程結構混凝土質量檢測(回彈法、鑽芯法)
第一章建設部檔案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
建建【2000】211號
第一條:為規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見證取樣和送檢是指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並送至經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認可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計量認證的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涉及結構安全和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於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
第六條: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一)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二)用於承重牆體的砌築砂漿試塊;
(三)用於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線接頭試件;
(四)用於承重牆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五)用於拌制混凝土和砌築砂漿的水泥;
(六)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和劑;
(七)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它試塊、試件和材料。
第七條:見證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其備建築施工試驗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並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檢測單位和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
第八條:在施工過程中,見證人員應按照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對施工現場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志。標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並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見證人員應制作見證記錄,並將見證記錄歸入施工技術檔案。
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應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和材料送檢時,應由送檢單位填寫委託單,委託單有見證人員和送檢人員簽字。檢測單位應檢查委託單及試樣上的標識和封志,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檢測。
第十條:檢測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檢測,出具公證、真實、準確的檢測報告。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檢測報告必須加蓋見證取樣檢測的專用章。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施行。
第二章 工程質量檢測見證取樣基礎知識
1、取樣:是按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規定,從檢驗(測)物件中抽取試樣樣品的過程。
2、送樣:是指取樣後將試樣從現場移交給有檢測資格的單位承檢的全過程。
3、見證取樣送樣的範圍:所有建設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現場製作的混凝土、砂漿試塊均實行見證取樣送樣制度。
4、見證取樣送樣的程式:
①、建設單位應向工程質監站和工程檢測單位遞交“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授權書”。授權書應寫明本工程現場委託的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姓名,以便質檢機構和檢測單位檢查核對。
②、施工企業取樣人員在現場進行原材料取樣和試塊製作時,見證人員必須在旁見證。 ③、見證人員應對試樣進行監護,並和施工企業取樣人員一起將試樣送至檢測單位或採取有效的封樣措施送樣。
④、檢測單位在接受委託檢驗任務時,須有送檢單位填寫委託單,見證人員應在檢驗委託上簽名。
⑤、檢測單位應在檢驗報告單備註欄中註明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姓名,發生試樣不合格情況,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監質監站和見證單位。
5、見證人員的基本要求:
①、必須具備見證人員資格:
a、見證人員應是本工程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人員。
b、必須具備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建築施工專業知識。
c、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見證人員證書”。
②、必須具有建設單位見證人書面授權書。
③、必須向質監站或檢測單位遞交見證人書面授權書。
④、見證人員的基本情況由(自治區、直轄市)檢測中心備案,每隔五年換一次證。
6、見證人員的職責:
①、取樣時,見證人員必須在現場進行見證。
②、見證人員必須對試樣進行監護。
③、見證人員必須和施工人員一起將試樣送至檢測單位。
④、有專用送樣工具的工地,見證人員必須親自封樣。
⑤、見證人員必須在檢驗委託單上簽字,並出示“見證人員證書”。
⑥、見證人員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有法定責任。
篇二:常用建築材料取樣規定
目 錄
第一部分 常用建築材料取樣規定 ..................................................................................... 2
1 混凝土................................................................................................................... 2
2 建築砂漿 ............................................................................................................... 4
3 水泥 ...................................................................................................................... 5
4 普通混凝土用砂..................................................................................................... 6
5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 7
6 鋼材 ...................................................................................................................... 8
7 鋼筋焊接接頭 ...................................................................................................... 10
8 鋼筋機械連線接頭 ............................................................................................... 12
9 牆體材料 ............................................................................................................. 13
10 基礎回填材料 .................................................................................................... 14
11 防水材料 ........................................................................................................... 15
第一部分 常用建築材料取樣規定
1 混凝土
1.1 現場拌制結構混凝土取樣頻率
1.1.1 依據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4-2002)。
1.1.2 用於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在混凝土的澆築地點隨機抽取。
1.1.3 每拌制100盤且部超過100 m3的同配合比的試件,應在混凝土的澆築地點隨機抽取。
1.1.4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1.1.5 當一次連續澆築超過1000 m3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3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1.1.6 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1.1.7 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一組為3個立方體試件)標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見1.1.9條)。
1.1.8 對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結構,其混凝土試件應在澆築地點隨機取樣。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應少於一次,留置組數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1.1.9 同條件養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或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共同選定;對混凝土結構工程中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應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留置的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確定,不宜少於10組,且不應少於3組;同條件養護試件拆模後,應放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的適當位置,並採取相同的養護方法。
同條件養護試件應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進行強度試驗。等效養護齡期不應小於14d,也不宜大於60d。(600℃天)
1.2 預拌混凝土取樣頻率
1.2.1 依據標準:《預拌混凝土》(GB14902-1994)
1.2.2用於交貨檢驗的混凝土式樣應在交貨地點採取。交貨檢驗的混凝土試樣的'採取應在混凝土運送到交貨地點後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效能試驗方法》(GBJ 80)規定在20min內完成,強度試件的製作應在40min內完成。
1.2.3 每個試樣應隨機從一盤或一運輸車中抽取;混凝土試樣應在卸料過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間採取。
1.2.4 每個試樣量應滿足混凝土質量檢驗專案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於0.02 m3。
1.2.5 用於交貨檢驗的混凝土強度試樣,每100 m3相同配合
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於一次;一個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m3時,取樣也不得少於一次;當在一個分項工程中連續供應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於1000 m3時,其交貨建揚的試樣,每200 m3混凝土取樣少於一次。
1.2.6 對於預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質量,每車應目測檢查;混凝土坍落度檢驗的試樣,每100 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檢驗不得少於一次,當一個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m3相同時也不得少於一次。
1.3 防水混凝土取樣頻率
1.3.1 依據標準:《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8-2002)。
1.3.2 試件應在混凝土的澆築地點製作。
1.3.3 連續澆築混凝土每500 m3應留置一組標準養護抗滲試件(一組為6個抗滲試件),且每項工程不得少於兩組。採用預拌混凝土的抗滲試件,留置組數應視結構的規模和要求而定。
1.3.4 混凝土在澆築地點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檢查兩次。
1.4 建築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取樣頻率
1.4.1 依據標準:《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9-2002)。
1.4.2 檢驗水泥混凝土強度試驗強度試塊的組數,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築地面工程不應小於1組。當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築地面工程面積大於1000㎡時,每增加1000㎡應做1組試塊;小於1000 ㎡按1000 ㎡計算。
1.4.3 當改變配合比時,應相應地製作試塊組數。
2 建築砂漿
2.1 砌體工程砂漿
2.1.1 依據標準:《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3-2002)。
2.1.2 在砂漿拌制機出料口隨機取樣製作砂漿試塊,同盤砂漿只應製作一組(一組為6個70.7mm×70.7mm×70.7mm立方體試件)標準養護試塊。
2.1.3 不超過250 m3砌體的同一型別、同一強度等級的砌築砂漿,每臺攪拌機應至少抽檢一次。
2.2 建築地面工程水泥砂漿
2.2.1 依據標準:《建築地面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09-2002)。
2.2.2 檢驗水泥砂漿強度試塊的組數,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築地面工程不應小於1組。當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築地面工程面積大於1000㎡時,每增加1000㎡應增做1組試塊;小於1000㎡按1000㎡計算。
2.2.3 當改變配合比時,應相應地製作試塊組數。
2.3 預拌砂漿
2.3.1 依據標準:《預拌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DG/TJ08-502-2000)。
2.3.2 交貨檢驗的砂漿試樣應在砂漿運送到交貨地點後按《建築砂漿基本效能試樣方法》(JGJ 70)的規定在20min內完成,稠度測試和強度試塊的製作應在30min內完成。
2.3.3 試樣應隨機從運輸車中採取,且在卸料過程中卸料量約1/4至3/4之間採取。
2.3.4 試樣量應滿足砂漿質量檢驗專案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於0.01 m3。
2.3.5 砂漿強度檢驗的試驗,砌築砂漿取樣頻率按2.1.3條執行,地面砂漿按2.2.2條執行。
2.3.6 砂漿稠度試樣應每車取樣檢驗。
3 水泥
3.1 混凝土結構工程用水泥
3.1.1 依據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4-2002)。
3.1.2 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等級、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水泥,袋裝不超過200t為一檢驗批,散裝不超過500t為一檢驗批,每批抽樣不少於一次。
3.1.3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矽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進行復驗,並按複驗結果使用。
3.2 砌體工程用水泥
3.2.1 依據標準:《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3-2002)。
3.2.2 水泥進場使用前,以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
3.2.3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矽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複查試驗,並按其結果使用。
3.3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用水泥
3.3.1 依據標準:《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 50210-2001)。
3.3.2 同一廠家生產的同一品種、同一等級的進場水泥應至少抽取一組樣品進行復驗,當合同另有約定時應按合同執行。
3.3.3 抹灰用水泥應對其凝結時間和安定性進行復驗,貼上用水泥還應對其抗壓強度進行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