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位委託銷售協議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利原則,就廣告位委託設定、代理銷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代理期限兩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委託代理方式:
1、甲方委託乙方在諸城市市區內及商務樓、居住小區(以下簡稱“廣告位” )代理戶外、戶內廣告位設定、廣告位銷售。
2、甲方每月5日以現金方式支付給乙方廣告位銷售額的30%作為委託代理費用。
三、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對於乙方提供的廣告位設定具有決策權。
2、甲方負責收取廣告位銷售收入。
3、甲方負責廣告位銷售定價。
4、甲方承擔乙方設定廣告位、維護廣告位、銷售廣告位所需的費用,並有權監督、審查乙方所用費用。
5、甲方必須按時將委託代理費用支付給乙方。
6、甲方必須在7日內將乙方提供的'廣告位設定結果告知乙方。
7、甲方負責廣告位設定、銷售的賬務處理工作。
四、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時將廣告位設定結果告知乙方,否則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時支付委託代理費用,否則乙方有權終止協議,並且不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
3、乙方每月需及時將廣告位設定、招商情況告知甲方,以便甲方作出決策。
4、乙方以甲方名義與第三方簽訂廣告位使用、廣告位銷售合同。
五、免責條款
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遇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均須嚴格履行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如有違反,則視為違約。違約責任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解決。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就協議約定事項負有保密責任,單方不得洩露商業機密。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字: 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