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辭職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目前,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爭議很多,一般是事業單位員工提出辭職而單位不同意,員工單方離職,單位留置人事檔案。
我國現實條件下員工沒有人事檔案,其可選擇的工作範圍受到很大限制,無法進入國際大企業工作,找不到理想的工作,無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也無法辦理出國的相關手續,員工非常苦惱。此類人事檔案與員工分離的現象非常之多以致也成為社會問題。
我國事業單位人員分為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和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兩部分,其中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其辭職條件、辭職程式和辭職糾紛的解決均適用《勞動法》及調整勞動關係的行政法規。目前,大部分事業單位人員,比如學校的教師、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員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人員與單位的`關係就不適用《勞動法》,其辭職適用國家相關人事管理法規。
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提出辭職,並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從收到辭職申請起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發給辭職證明書,並且按國家關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人事檔案移交、接轉手續,一般事業單位人員的辭職是沒有實質性的要件的,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但是以下四類人員辭職必須經過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批准,否則是不能辭職的:(一) 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專案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二)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四)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且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爭議適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爭議雙方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所在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檔案管理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社保和檔案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絡。如果是辭職轉移到下幾個公司,社保是要辦理轉移接續的。可以辦理轉移接續的部分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其他的三險一金不能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住房公積金部分可以取出。職工需要做的是攜帶個人證件和相關材料以及離職證明到當地的社保局養老保險有關部門辦理養老保險的轉移手續,之後再拿著材料和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去辦理醫療保險的轉移手續。以上就是關於辭職後社保的轉移問題。
關於檔案的辦理,是這樣的:假如你辭職的那家單位將你的檔案是委託在人才市場保管的,我們要做的是那這次只證明到人才市場去把你的檔案由委託報關轉為個人委託保管。
換了公司之後,拿著和新的公司的簽訂的勞動合同到勞動市場,重新辦理託管就可以了。其實這種檔案的轉託管手續在異地辦理工作時比較有用。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都會有專門的員工來負責員工檔案方面的問題,他們一般都會幫忙辦理,但是有些不太正規的公司也會要求我們自己辦理,這時候就要到社保局去諮詢具體的辦理方式了。如果單位是直接為我們保管檔案的,那就更簡單了,找到新單位就把檔案轉到新單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