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結束後辭職,必須開具離職證明嗎?
在某公司上班,簽訂三個月試用期合同,合同結束後又工作了幾天,但是沒有籤正式的轉正合同,之後就辭職了,並找到了下一份工作。但前公司讓我回去辦理離職證明,以及填一個所謂的交接表,實際上沒什麼交接的,我在走的時候就已經將工作交接完了,至於物品之類的,公司從來沒給我們發過,所以我覺得沒有啥可交接的'。請問,如果在新公司不要求離職證明的前提下,我不回前公司辦離職證明,可以嗎?(在前公司辭職時就辭了一個月之久,之前的職位不好招人,所以遲遲以各種理由讓走留下,甚至讓我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之後再給我放假,說放假回來如果想辭職再辭職,但是我沒有籤正式的勞動合同,她們拿我傻呢,我知道簽署了正式的勞動合同後辭職就不那麼容易了,起碼步驟挺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