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塔機合同
租賃塔機合同範文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的關規定,就甲方出租給乙方的相關事宜特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標塔部分及其租金:
甲方出租型號規格為:塔機臺給乙方在使用,標準高度米,臺班單價元/天,臺班以日曆計算,從塔機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至乙方通知拆除日止收取租金,臺班收取不因現場停電、停水、停工、節假日(春節除外)等各種原因而終止,但春節應扣除十五天不計租金。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此塔機超高部份的標準節和附著,超高部份標準節租金每節元/天,此租金包含了標準節的安裝、運輸、拆卸等所有費用。超高部分附著一道租金元/天,此租金包含了附著的安裝、運輸、拆卸等所有費用。
二、標塔安拆及相應費用:
塔機安裝、拆卸、運輸、人工費、安全責任及地腳螺栓費用等包乾為元/臺,塔機的安裝、拆卸必須由甲方委託有相應安拆資質的公司及人員操作,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部門的罰款、安全事故責任等)由甲方承擔。乙方負責塔機基礎施工和底盤安裝(按塔機基礎圖進行),甲方應派人協助、指導乙方安裝,並在塔機安裝前做好基礎部分試壓報告、隱蔽資料、防雷地極資料、底盤水平資料和將動力配電箱接至塔機基礎位置。在塔機安拆過程中,乙方應派2-3名工人配合甲方作業(安全責任由甲方承擔),因現場場地侷限或因現場塔機定點失誤而造成不能用25T吊車正常安拆所增加的費用由乙方負責;因安裝現場道路不暢通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因乙方原因在收到底盤後15天內不能保證塔機安裝驗收,則必須向甲方支付超出天數的臺班費。
三、修理及維護:
塔機安裝時,甲方配標塔新鋼絲繩一套,使用過程中更換鋼絲繩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如果租用時間超過壹年,甲方承諾向乙方提供當時塔高所要求的新鋼絲繩一套/臺),超高電纜由甲方負責。塔機經驗收交付使用後,如發生故障或者不能正常使用,在乙方通知甲方後,甲方必須在2小時至4小時內趕到現場維修,否則扣除當日臺班費。但操作工不按操作規程造成的塔機損壞或現場不能保證所需動力電壓380V±5%造成的電機損壞,由乙方負責其產生的全部維修及換件的費用。
四、塔機安全責任:
甲方在安裝拆卸、維修時,乙方應設立警戒線,禁止與塔機無關的人員進入安裝拆卸、維修工作區域,甲方對安裝、拆卸、維修人員及乙方安排的配合人員的安全負責,塔機在租賃期間若違反操作規程發生的事故由乙方負責,如塔機自身質量和安裝、維修質量原因造成的事故及相應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甲方承擔,螺栓及其它部件鬆動的調校、加油等由操作工負責完成。
五、費用結算和支付:
1、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採用現金或支票,每三個月按乙方財務制度結算一次,,工程完工,乙方必須付清所有租金。甲方所收費用必須出具正式有效的稅務發票,否則乙方有權拒絕付款,並由甲方承擔相關損失和責任。
2、甲方與乙方結算租金時,必須同時具備以下經乙方相關負責人簽字認可的結算憑證,即:工單、結賬單、結算明細表、付款憑證及費用報銷單等。《付款憑證》、《費用報銷單》必須經乙方分管領導及主管領導簽字生效。甲方違反上述結算程式,乙方有權拒付相應租金,並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甲方到乙方辦理完各項付款審批手續之日為付款起算日。
3、乙方工作人員對外以乙方名義向甲方所出具的欠據、收據及承諾等,必須經乙方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審批同意,並在5日內到乙方加蓋行政公章方為有效,否則,均視為無效,乙方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六、塔機進場要求:
簽訂合同後,乙方要求增加塔機或標節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15天通知甲方。
七、塔機報停:
塔機使用結束,乙方以書面及電話通知甲方拆除,甲方承諾72小時內安排人員拆除(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停租日以乙方通知之日為準。
八、塔機轉移期間20天內不計算租金,超過20天開始計算租金。
九、甲方負責提供塔機投入使用所必需的檢驗證明和相關手續,並負責塔機的'中間檢驗。因甲方原因未提供上述手續、證明的,造成的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
由甲方承擔,並相應扣減臺班費。手續需交乙方技術部門稽核、認可,若甲方不及時向建委、監理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提供應由甲方提供的手續,乙方有權拒付租金,且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
十、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執行。
十一、合同糾紛處理:
經濟糾紛、事故糾紛等執行合同條款的所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有關塔機效能或質量問題,可提請塔機檢測中心鑑定。如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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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塔機合同範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因乙方施工需要,需租甲方的塔機QTZ50型裝置3臺在乙方工地使用,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期從年月日起至乙方工程使用完畢,具體計算租金時間以裝置進場除錯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開始計算租金,裝置使用完畢之日結束。但乙方必須在工程結束日提前7日通知甲方拆除裝置。否則出租期按乙方通知甲方拆除裝置之日後向後延遲7日。
二、合同簽訂後,每臺塔吊租金每月按元計算,開始使用和拆除前不足一個月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
三、乙方租金按二個月支付一次,且租期暫定為四個月如不滿四個月按四個月結帳,如超出四個月,按每月每天為計算依據,拆除塔吊時支付第二次租金。延期交付租金,甲方有權停止使用,直至拆除裝置。
四、裝置所有權歸屬甲方。在租賃期間乙方只有使用權,不得對裝置進行銷售、抵押、轉借、轉租或採取其它侵犯所有權行為,如發現該情況,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須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
五、裝置進場後,塔機安裝與拆除費用、塔機裝置維修、保養、檢測費於進退場費用內,進退場費用每臺13000元,此款塔吊安裝除錯完後付清。運輸費用及塔吊進場後須安裝新的鋼絲繩已包含。
六、甲方提供塔機裝置的合格證與手續,供乙方使用,並保證在使用前的塔機安裝除錯正常執行,在使用過程中由於裝置原因發生安全事故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承擔相應費用。
七、甲方在塔吊安裝、拆除、運輸過程中如發生安全事故,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承擔相應費用。
八、塔吊在執行過程中如裝置質量出現故障,甲方必須派專人在三小時內給予維修,若維修不及時導致乙方職工窩工,窩工費用由甲方承擔。費用在月租金中扣除。
九、以上協議各條款雙方共同遵守。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否則造成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